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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160.10
C1512
T/CQJJLMA—001—2021
2021-06-21发布 2021-12-01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酒类管理协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江津白酒
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Jiangjinwhite重庆市江津区酒类管理协会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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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QJJLMA-001-2021
1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重庆市江津区酒类管理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江津区酒厂(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溪酒厂、
重庆市江津区德天酒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晓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王东、朱丹、刘中利、杜小军、阙基林、胡青佑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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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理标志产品江津白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津白酒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江津白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江津白酒Jiangjinwhite
采用江津地区的水、粮谷等原材料,按照本文件要求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白酒。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江津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重庆市江津区现行政区域内,见附录A。
5要求
5.1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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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津白酒生产区域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属北半球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江津区地处长江中上游,三峡
库区尾端,区内年平均气温18.4℃,冬季平均气温7.7℃,夏季平均气温28.5℃.年日照时数1273.6
h,年降雨量1030.7mm,太阳总幅射量86.5kcal/cm2。江津地貌以丘陵兼低山地貌为主,地质结构为
“川东褶皱”和“川黔南北构造带”的过渡地带,构造形迹受其影响,轴线多扭曲呈“S”形。地质结
构特殊,区域内溪泉较多,大娄山余脉的华盖山、四面山等南部山脉水资源丰富,溪泉水无色无味、透
明、爽口微甜,富含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生产区域内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土
壤肥沃疏松,有机质含量丰富,呈微酸性,十分适宜种植糯高粱,高粱粒大如椒且支链淀粉极高,为酿
酒的优质原材料。生产区域品质优良的糯高粱加上优质的水源和独特的生产工艺,以及特有的微生物群
与土地、空气的完美融合,形成了得天独厚的酿酒条件。
5.2生产方式
江津白酒以粮谷为原料、以谷壳为疏松剂,采用小曲或纯种根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小曲糖化、
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小曲清香
型白酒。
5.3质量要求
5.3.1感官指标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特性
要求
指标特级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无杂质a
香气清香纯正,具有陈香、粮香、
曲香、果香、芳草香、蜜香、
醇香、糟香等多种香气形成
的幽雅、舒适、和谐的自然
复合香,空杯留香持久清香纯正,具有粮香、曲
香、果香、芳草香、蜜香、
醇香、糟香等多种香气形
成的清雅、和谐的自然复
合香,空杯留香长清香正,具有粮香、曲香、
果香、芳草香、醇香、糟
香等多种香气形成的复合
香,空杯有余香
口味口感醇厚绵甜,丰满细腻,协调
爽净,回味绵延悠长醇厚绵甜,协调爽净,回
味悠长醇和柔甜,协调爽净,回
味长
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具有本品的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的明显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特级优级一级
酒精度/%vol 21.0-69.0
固形物/(g/L) —— ≤ 0.50
总酸/(g/L) 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指标≥0.500.400.30
总酯/(g/L) —— ≥1.100.800.50
乙酸乙酯/(g/L) —— ≥0.650.400.20
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a/(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指标≥1.600.600.40
a按45%酒精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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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卫生指标
铅(以Pb计)≤0.18mg/kg,甲醇、氰化物等应符合GB2757的中3.3和3.4的规定。
5.3.4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感官指标、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总酯、固形物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总酸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酒精度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
6.4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
该项指标由各项检测指标计算所得:
………………………………(1)
式中:
X:样品中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按45%vol酒精度折算)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
X1:样品中总酸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
X2:样品中乙酸乙酯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
X3:样品中乳酸乙酯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
X4:样品实测酒精度,以%vol表示;
45:折算酒精度,以%vol表示。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在重复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其算术平均值
的5%。
6.4甲醇按GB5009.226规定的方法测定。
6.5氰化物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
6.6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7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执行。
7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按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的规定执行。
7.2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7.3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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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录A
(规范性)
江津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A.1江津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见图A.1。
图A.1江津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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