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2 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1295—2023 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tion for 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public welfare post 2023 - 05 - 29发布 2023 - 06 - 2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1295 —2023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 、杭州纵点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 衢江区就业管理中心 、龙游县人才和就 业管理中心、江山市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军、叶立乾、 万克勇、 廖文龙、方玮、王海伦、宣海英、郑培、刘红莉、 吴璐璐、江建祥、钱家彬、吕琰、王娉。 DB33/T 1295 —2023 1 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的用人单位要求、管理服务内容、档案管理与安全、服务质量改 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和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开展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3531 —2017 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31 —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就业困难人员 people with job-hunting difficulties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 现就业的人员。 [来源:GB/T 33531 —2017,3.1,有修改 ] 3.2 公益性岗位 public welfare post 由政府投资开发,用于安置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 [来源:GB/T 33531 —2017,3.3] 4 用人单位要求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人员招聘原则,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的指4.1 导和监督。 应具有固定场所、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稳定运行 1年以上,并具备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能力和 4.2 承担社会责任意愿。 应建立公益性岗位 相关管理服务制度,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 4.3 应配备从事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人员。 4.4 可委托第三方组织提供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签订服务合同。 4.5 愿意安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4.6 DB33/T 1295 —2023 2 5 管理服务内容 岗位增设 5.1 按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增设申请,撰写公益性岗位增设报告,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表(参见附录 A),提交备案。 发布公告 5.2 5.2.1 向社会发布已认定公益性岗位信息及需求,组织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组织招聘。 5.2.2 可利用网站、招聘会、公告栏等公众平台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公益性岗位类别、劳动报酬、 安置程序等内容进行公告。 受理申请 5.3 5.3.1 应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申报审批表(参见附录 B),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 5.3.2 应核实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信息,确定拟录用名单。 5.3.3 应将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申报表报送乡镇(街道)录入省人社数字平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 签订协议 5.4 5.4.1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应在就业困难人员所在村(社区)公示录用名单, 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内 容构成要素 参见附录 C),做好就业登记。 5.4.2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签订期限最长不超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期限。 5.4.3 应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上 传省人社数字平台。 5.4.4 公示结束后,对在 录用环节中因报名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计划出现缺额的,应 依次递补。 岗位管理 5.5 5.5.1 应通过“一对一”指导、“师带徒”实操教学等形式,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 岗 位技能交流。 5.5.2 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 公益性岗位 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督促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 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留台账,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5.5.3 应定期向乡镇(街道)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岗位履 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工协议) 等情况。 5.5.4 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 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支付劳动报酬 5.6 5.6.1 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 5.6.2 宜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申请补贴 5.7 DB33/T 1295 —2023 3 5.7.1 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相关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资料包括: a)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参见附录 D); b) 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参见附录 E); c) 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转账等凭证以及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意外 伤害商业保险凭证; d)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复印件)(系统共享); e) 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5.7.2 受委托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的第三方组织,可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的协议中 约定补贴发放的时间、方式、条件等内容。 退出管理 5.8 5.8.1 应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人员到期退出提前进行预警、提醒,辞 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上报。 5.8.2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办理退出手续: a) 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b) 自愿退出岗位的; c)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已满规定期限的; d)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e) 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5.8.3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清退: a) 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b) 本人未提供真实劳动的; c)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连续旷工超过 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 d) 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e) 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经提醒三次整改仍不到位的; f) 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 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 其他服务 5.9 5.9.1 应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围绕岗位相关政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及卫生防疫,为公 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宣传途径多元、宣传信息可信、宣传方式多样的政策宣传。 5.9.2 宜以适当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予以关心关怀。 5.9.3 应提供差异化的后续服务: a) 为有转岗、劳动意愿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培训、岗位推荐; b) 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 养老、医疗、 退休手续办理服务。 6 档案管理与安全 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6.1 a)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申报表; b) 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c)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d) 身份证复印件; DB33/T 1295 —2023 4 e) 就业困难人员身 份证明复印件。 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考勤台账,定期整理装订。 6.2 应依托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动态更新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信息,确保人岗精准匹配。 6.3 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相关要求。 6.4 应按照GB/T 35273 的要求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隐私。 6.5 7 服务质量改进 应建立投诉与意见处理机制,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7.1 满意度调查,对投诉、意见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 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达到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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