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20 CCS A 0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027—2021 计量技术机构现场校准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scene calibration of metrology technology institutions 2021-09-30 发布 2021-10-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02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华、陈军、张云启、石桂花、潘宗岭、黄徐岳。 I DB34/T 4027—2021 计量技术机构现场校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校准服务的基本要求、受理、现场校准、原始记录及报告、质 量监督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计量技术机构的现场校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JJF 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计量技术机构 metrology technology institutions 依据委托开展计量技术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2 现场校准 scene calibration 计量技术机构的校准人员携带实验室的测量设备到委托方现场对被校测量设备实施的校准。 4 4.1 基本要求 机构 4.1.1 应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 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且能持续有效控制。 4.1.2 应按照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现场校准工作。 4.1.3 依据现行有效的计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测量设备和科学方法进行校准。 4.1.4 对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校准人员 4.2.1 现场校准时应遵守委托方的安全制度。 4.2.2 现场校准人员应不少于 2 名,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校准人员应取得注册计 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相关专业(或符合校准要求的检定员证书)。 1 DB34/T 4027—2021 4.2.3 4.2.4 5 获得的校准原始记录、形成的校准结论和出具的校准证书应准确无误。 不受来自商业、行政等方面的干预和阻力,独立开展校准工作。 受理 5.1 计量技术机构应建立计量校准信息管理系统,有固定的业务服务平台,具备网上预约、受理、查 询、申诉等功能。 5.2 受理平台(不局限现场、网络、电话远程等)应公示: a) 计量技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 b) 机构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 c) 计量政策规范; d) 受理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事时限; e) 服务承诺、投诉和咨询电话等。 5.3 计量技术机构应对受理的业务进行合同评审,并制定工作方案,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验。工作方 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校准范围及具体项目; b) 校准费用; c) 现场作业方案; d) 校准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5.4 合同评审后与委托方签订现场校准服务协议。 5.5 签订服务协议后由专人联系委托方,约定服务时间,告知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场所条件,包括: a) 出入相关场所的便利条件; b) 符合校准要求的设施、环境条件。 6 现场校准 6.1 测量设备的准备 校准人员外出校准前,应仔细检查测量设备的状况,确保运行正常。在运输过程中,避免颠簸、高 温、潮湿等影响测量设备性能的环境条件。到达校准现场后,按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运行 前检查。 6.2 环境条件控制 校准人员到达校准现场后,应确认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6.3 交接被校测量设备 6.3.1 确认委托信息 现场校准工作人员应对委托信息进行确认,委托内容如有变动可现场调整。 6.3.2 2 检查被校测量设备 DB34/T 4027—2021 6.3.2.1 校准人员应对被校测量设备进行信息核对并进行包装、外观、标识、通电检查等初始检查, 清点数量及附件。 6.3.2.2 当有异常情况或与校准方法中所述的规定要求发生偏离时,应与委托方当面确认并详细记录。 应将调整后委托方信息及仪器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校准信息管理系统。 6.4 校准工作服务要求 6.4.1 现场校准工作的实施,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并现场完成原始记录。 6.4.2 校准过程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和环境等发生意外时应终止校准,并记录发生意外的现象。 6.4.3 计量技术机构应有校准物品、委托登记及记录、证书的一致性标识,并对被校测量设备加贴标 识,标识用于全程识别,确保被校测量设备、委托单、证书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6.4.4 校准过程实施结束后,校准人员应将被校测量设备当面交回到委托方。 6.4.5 现场校准工作结束后应对测量设备进行检查,清点无误,确保安全运输。返回后,及时将测量 设备送回实验室,保证测量设备的稳定性及置信度。 7 原始记录及报告 7.1 原始记录 7.1.1 校准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原始记录信息完整、填写规范。 7.1.2 原始数据信息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 7.1.3 当在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 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存储的记录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的修改程序执行,避免原始数据的 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改动。 7.1.4 原始记录应统一进行归档保存,可追溯。 7.2 结果报告 7.2.1 校准应出具校准证书,应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7.2.2 当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包含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或与委托方达成协议时,校准证书可给出复校 时间间隔,除此之外证书不包含复校时间间隔。 7.2.3 计量技术机构可对出具的数据给出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7.3 7.3.1 7.3.2 7.3.3 7.4 结果的传输 计量技术机构应将出具的校准证书及时传递给委托方。 计量技术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方式传送校准结果。 计量技术机构应确保校准证书在各类传输过程中的可靠性。 证书的修改和变更 对已发布的校准证书的实质性修改,可以追加文件或信息变更的形式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声明: a) “对序号为.......(或其他标识)的校准证书的补充文件”,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这种 修改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b)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校准证书时,应注明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并收回原件。 3 DB34/T 4027—2021 8 质量监督 8.1 现场监督 计量技术机构应安排质量监督员定期对校准人员的现场操作流程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a) 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 b) 现场操作的合规性; c) 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8.2 数据复测 对数据分析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数据,计量技术机构应安排校准人员现场复测。 8.3 监督检查 计量技术机构应安排质量监督员对校准人员完成的校准原始记录和校准证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 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原始记录填写的规范性; b) 原始记录及其他检测文件的完整性; c) 校准证书数据的准确性。 8.4 满意度调查及回访 计量技术机构应制定客户满意度调查及回访制度,对现场校准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及不定期回访,并进行客户满意度评价。 8.5 投诉处理 8.5.1 8.5.2 8.5.3 9 计量技术机构应畅通投诉渠道,面向客户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等。 对客户的投诉,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投诉记录、信函、表格等资料并归档保存。 档案管理 9.1 基本要求 9.1.1 9.1.2 9.1.3 9.2 计量技术机构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计量技术机构应对校准人员、管理文件、测量设备、原始记录、校准证书等建立档案。 应明确各类档案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档案要求 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证书副本应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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