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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3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168—2021 荣昌猪 养殖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21-11-30 发布 2022-03-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6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发展中心、西南大学、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畜牧 科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自力、陈红跃、朱燕、何道领、郭宗义、雷本锐、邱进杰、朱丹、郝静、张 科、张文秀、陈虎、管荣、杨近。 DB50/T 1168—2021 荣昌猪 1 养殖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荣昌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养殖场建设、人员管理、制度建设、防疫消毒、 防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荣昌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殖场生物安全 farm biosecurity 采取消毒、免疫、隔离、监测等防疫措施,严格控制通过动物、运输工具、生产工具、人员、饲料 及疫苗兽药等途径传播疫病的风险,建立防止病原入侵的多层屏障,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4 4.1 养殖场建设 选址 选非禁养区的合法场地为场区,且位置独立。远离化工等易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且避免选址在其下 风口。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饲养场选址要求。 4.2 场区布局 4.2.1 场区整体规划科学,流程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严 格分开。 4.2.2 场区与外界设有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措施。 4.2.3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以上的消毒池。 4.2.4 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兽医室、隔离舍、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布置在下风向。 4.2.5 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之间应建有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严禁非饲养人员、无关物品及其他 动物进入生产区。 4.2.6 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 4.2.7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1 DB50/T 1168—2021 4.3 基础设施 4.3.1 养殖场外设置专用的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场区入口处设置车辆消毒池、人员更衣消毒室,各养 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4.3.2 养殖场建有单独存放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场所。 4.3.3 养殖场建有兽医室,配备疫苗、兽药冷冻(冷藏)保存相关设施。 4.3.4 生产区内做到雨污分流,道路及场地应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扫、消毒。 4.3.5 生产区应设有防鸟、防鼠、防蚊蝇等设施设备。 4.3.6 每栋舍应配备专用的饲喂、饮水、消毒、清扫等工具。 4.3.7 每栋舍应具有完备的通风、温度控制系统。 4.3.8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9 有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5 5.1 5.2 5.3 5.4 5.5 6 人员管理 所有生产人员应有健康证明,患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上岗。 养殖场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制定实施人员培训计划,生产人员、生物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培训。 对生产相关人员实行专人专岗工作制,不得擅自串舍串岗。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确需进入的,应经检测、隔离、淋浴、消毒、更衣等措施,方可入内。 制度建设 6.1 建立基于风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消毒制度:包括运输工具、人员、物资、场地、环境等; b) 疫病监测、疫情预警、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 c) 追溯管理制度; d) 粪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e) 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6.2 制定实施生物安全计划,及时消除风险。 7 7.1 7.2 7.3 8 防疫消毒 严格执行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生产区的消毒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做好记录并保存。 定期对场区和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消毒液的配制、使用应按照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并做好配制、更换和使用记录。 防疫管理 8.1 场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8.2 空舍期设置合理。在转入生猪之前,对地面、墙面及所有的饲养用具、器械及环境等进行彻底的 清洗和消毒。 8.3 从场外引进猪只,应进行检疫、隔离,经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合格后方 可混群。 2 DB50/T 1168—2021 8.4 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执行,定期监测免疫抗体水平。 8.5 疫苗的采购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保存和使用。 8.6 对生病或死亡的猪只采样检测,并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做好诊疗记录。 8.7 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开储藏,标识清晰。对饲料来源、药物、物资及使用采 取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避免传入疫病的风险。 8.8 保育舍应有可控的饮水加药系统。水质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8.9 餐厨剩余物不得饲喂生猪。 9 无害化处理 9.1 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9.2 粪污处理及污染防治应符合 NY/T 1168 要求。 9.3 对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场地、用具、饲料、垫料等进行彻底消毒、无害化处理。 9.4 对使用后和废弃的疫苗瓶进行焚烧或高压灭菌后深埋,对使用后的器械应采取高温、高压等方式 进行无害化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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