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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65.020.30 CCS B 4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1877—2021 代替 DB34/T 1877-2013 肉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criterion for standardized meat type duck demonstration farm 2021-09-30 发布 2021-10-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187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4/T 1877-2013《肉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规范》,与 DB34/T 1877-2013 相比, 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3 版第 2 章); b)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c) 更改了 3 选址与布局的规定(见第 4 章,2013 版第 3 章); d) 删除了鸭舍面积计算(见 2013 版 3.1.7); e) 删除了半开放式鸭舍类型,删除了高度、跨度、间距要求(见 2013 版 4.1); f) 增加了料塔、节水型饮水器(见 6.2.1、6.2.2); g) 增加了粪污处理设施(见 6.4); h) 增加了监控设备和生物安全防护装备(见 6.5 和 6.6); i) 删除了 6.5 有关内容(见 2013 版 6.5); j) 更改了“以地面平养或网上平养为宜”(见 7.2,2013 版 6.2); k) 增加了 7.7 经营管理内容(见 7.7); l) 删除了 8 生产水平有关内容(见 2013 版第 8 章); m) 增加了 8.1 防疫、8.4 检疫标题(见 8.1、8.4); n) 增加了“9 投入品使用”(见第 9 章); o) 删除了“9 环境保护”(见 2013 版第 9 章)。 p) 增加了“10 粪污资源化利用”和“11 病死鸭无害化处理”(见第 10、11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宿州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宿州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宿州市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安徽强英鸭业集团 有限公司、灵璧县杨疃畜牧兽医水产站、砀山县赵屯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埇桥区符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黄山市黄山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佳、王猛、汪澜清、黄学广、陈家勤、朱玉华、吕占领、杨敏、李尚敏、代 荣、陈晓红。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1877-2013,2021 年第一次修订。 I DB34/T 1877—2021 肉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肉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选址与布局、鸭舍建筑、设施与设备、饲养管理、防疫管 理、投入品使用、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鸭无害化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旱养年出栏肉鸭 20 万只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263 无公害食品 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牧发〔2019〕42号)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0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选址与布局 4.1 选址 4.1.1 场址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规划,具有相关环评手续和 土地备案手续。 4.1.2 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1.3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规定。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 4.2 布局 4.2.1 4.2.2 4.2.3 5 鸭场的生活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开,各区间距不少于 50 m。 场区四周有防疫隔离设施,防疫标志明显。 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鸭舍建筑 1 DB34/T 1877—2021 5.1 鸭舍建筑宜采用密闭式,具备防鼠、防鸟、防蚊蝇功能。建筑材料应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 耐酸、碱等消毒药液腐蚀,便于清洗。 5.2 鸭场辅助建筑应配备饲料间、兽医室、药品储备室等。 5.3 按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确定供电负荷。 5.4 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三级设计确定防火等级。 6 设施与设备 6.1 设施 主要有网床或笼具等。 6.2 饲养设备 6.2.1 喂料设备 包括料塔、料槽、喂料车、自动供料机等。 6.2.2 饮水设备 使用节水型饮水器,包括杯式饮水器、乳头式饮水器及真空式饮水器等。 6.3 环境控制设备 6.3.1 控温设备 包括暖风炉、低压喷雾系统、高压喷雾系统等。 6.3.2 通风设备 采取机械通风,主要设备有湿帘及风机等。 6.3.3 光照设备 宜采用自动调节光照的强弱及时间的电子光照控制器等。 6.3.4 消毒设备 包括消毒池、高压清洗机、紫外消毒灯、高压灭菌器、喷雾器等。 6.4 无害化处理设备 主要有焚烧炉、分解池、清粪设备、固体粪污堆肥场、液体粪污收集处理池等。 6.5 监控设备 场区应配备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域和粪污收集储存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6.6 生物安全防护装备 配备必需的手套、口罩、防护服、胶鞋等人员防护装备。 2 DB34/T 1877—2021 7 7.1 饲养管理 饲养制度 实行全进全出制,规模较大的实行分栋全进全出制。 7.2 饲养方式 以笼养或网上平养为宜。 7.3 建立管理制度 包括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7.4 鸭只来源 饲养的鸭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企业或专业孵化场,饲养、销售种鸭符合 种畜禽场管理有关规定。 7.5 环境控制 饲养密度、温度、湿度、通风换气、光照等环境指标控制应符合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 7.6 经营管理 建设有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生产、防疫等情况。 8 8.1 防疫管理 防疫 建立卫生防疫和消毒管理制度。 8.2 消毒 8.2.1 场区入口处设专职人员,负责来往人员、出入车辆的消毒工作。消毒池与门同宽,池深 0.3 m~ 0.5 m,长 3.0 m~5.0 m,定期更换消毒药液,并保持有效浓度。 8.2.2 每周对场区和鸭舍消毒 2 次,每周带鸭消毒 1 次。 8.2.3 每批鸭出栏后,鸭舍应空置 2 周以上,彻底清洗、消毒。 8.3 免疫 应符合 NY 5263 的要求。 8.4 检疫 出售前要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栏。 9 投入品使用 3 DB34/T 1877—2021 9.1 9.2 9.3 10 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记录完整、准确。 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 粪污资源化利用 10.1 10.2 10.3 10.4 11 有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鸭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储存、堆放场所;储存场应防雨、防渗透、防溢流。 粪便、污水等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到 GB 18596 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鸭粪污水应进行综合利用,以采用种养结合模式为宜。 应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采用暗管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病死鸭无害化处理 11.1 配备焚烧、化制、掩埋和发酵等病死鸭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的规定。可 委托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理中心进行统一处理。 11.2 做好病死鸭无害化处理记录,并保证记录真实、完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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