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 00 DB3208 淮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8/T 150—2021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导则 Guide of legal consulting services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2021 - 12 - 16 发布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3208/T 15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淮安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司法局、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东明、周利、刘丽丽、王伟、时洪生、朱剑、张浪、滕庆红。 I DB3208/T 150-2021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基本原则、选任与聘请、党政机关工作规范、法律顾问服务要 求、考核评价、免职与解聘、备案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 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 3.2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consultancy 党政机关内部负责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使用、管理的机构。 3.3 内部法律顾问 in-house legal counsel 接受党政机关选任,为本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公职人员。 3.4 外聘法律顾问 external legal counsel 接受党政机关聘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法学专家。 4 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科学使用、规范服务、提升质效。 1 DB3208/T 150-2021 5 选任与聘请 5.1 内部法律顾问 5.1.1 内部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a) b) c) d) e)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 品行良好,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 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 内部法律顾问选任应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人员的业务特长、实践经验、 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综合衡量,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发放聘任文书。 5.2 外聘法律顾问 5.2.1 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a) b) c) d) e)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党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5.2.2 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a) b) c) d) e)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 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党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5.2.3 外聘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遴选的, 或应聘的人员均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可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选聘。 5.2.4 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应对其政治表现、专业特长、服务能力、职业 操守等进行审查、考察。聘请律师的,应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聘请法学专家的,应征求其所在 单位意见。 5.2.5 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签订服务合同,聘 期宜为一至三年。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b) c) d) e) 双方单位名称、具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人员或团队信息; 具体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工作要求、聘任期限、费用结算、退出机制; 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 需要约定或写明的其他事项。 2 DB3208/T 150-2021 6 党政机关工作规范 6.1 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a) b) c) d) e) f) g) h) 参与研究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审查; 参与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 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审查、修改重要的合同协议或法律文书; 为重大民商事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社会稳定等事项的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 其他法律服务。 6.2 以下事项,应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a) 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b) 起草、论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c) 签署重大合同协议、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办理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6.3 应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党政机关不应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全部或部分法律顾问 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合法不合规的,党政机关应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后再行决定。 6.4 党政机关安排法律顾问办理事务,应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背景材料,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办 理时限。办理时限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紧急法律事务除外。 6.5 党政机关应明确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由其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a) b) c) d) e) f) 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组织法律顾问遴选、联络、协调和管理; 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 其他工作。 6.6 党政机关应建立交流培训制度,每年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或理论研究。 6.7 党政机关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为外聘法律顾问支付服务费用。费用支付可采取固定付费、计件付费 或固定与计件付费相结合方式,费用标准应综合考虑律师收费管理制度、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 动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7 法律顾问服务要求 7.1 审查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a)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b) 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 DB3208/T 150-2021 c) 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7.2 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a) 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 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等。 b) 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c) 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 平公正原则等。 d) 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7.3 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a) 是否违反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b) 是否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 责任; c) 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d) 是否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规避 法律规定; e) 是否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f) 是否对依法不能变通的事项作出变通,或变通规定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g) 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h) 是否存在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 7.4 审查合同协议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尽责、审慎的要求对合 同形式要件、程序性要件、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注重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防范合同签 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7.5 提供诉讼类服务时,应综合分析相关信息,对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制定应对方案,作 为党政机关决策参考,并协助党政机关做好案件应诉等相关工作;案件庭审结束后,应及时向党政机关 报告庭审情况、庭后工作计划;收到案件裁判文书后,应在三日内向党政机关报告案件裁判结果。 7.6 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应根据法律事务的特点和需求,立足党政机关工作实际,依据法律规范和 政策规定,采取差异化的应对措施。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 实可行。 7.7 法律顾问对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意见。书面提供意见的,应由 法律顾问签名,法律顾问为律师的,还应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口头提供意见的,应制作相应 的工作记录。 7.8 法律顾问应建立保密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按规 定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散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4 DB3208/T 150-2021 7.9 法律顾问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工作记录等资料立卷归档。涉密 文件根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7.10 法律顾问在年度考评前,应向党政机关提交工作档案、书面工作报告。书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总 体工作情况、相关建议等。 7.11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党政机关报告: a) 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改变的; b) 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的; c) 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7.12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不应有以下行为: a) 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b) 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c) 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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