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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 CCS A 2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76—202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规范 2021-10-29 发布 2021-10-29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7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沈洪喜、陈兵、荀洵。 I DB3212/T 1076—202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协助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性、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工作,打通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最后一 公里”,强化服务理念、细化服务内容、实化服务举措,扎实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就地解决问 题。 5 基础设施建设 5.1 建设内容 5.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组成。 5.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包括服务大厅、功能室、办公用房等,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设施配置要求见表 1。 表1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施配置一览表 多 功 服 办 访 务 务 公 层 级 接 大 窗 用 待 厅 口 荣誉室(荣誉墙) 服 老 兵 调 解 室 来 保 会 卫 机 图 建 要 书 议 综 档 阅 室 合 案 览 室 室 室 房 室 能 党 ( 值 班 视 用 频 房 接 访 1 DB3212/T 1076—2021 室 ) 设区市级 ● ● ● ● ● ● ● ● ● ● ● 市(区)级 ● ● ● ● ● ● ● ● ● ● ● 乡镇(街道)级 ◎ ● ● ◎ ● ● ● ◎ ◎ ◎ ◎ 村(社区)级 ◎ ◎ ◎ ◎ ◎ ● ● ◎ ◎ ◎ ◎ 注:●为必选项,◎可选项。 5.1.3 设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接访区域应设安全防范设施,可配置安检门和灭火防爆等设施设 备。 5.1.4 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宜优先设置在建筑物的 1 层,具备智能取号、身份核验、 业务办理、自助服务、政策检索、信息宣传等功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 3 个以 上服务窗口。 5.1.5 单独建设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设备宜包括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消防、建筑 智能化系统、视频系统、应急设施、健身设备等。 5.1.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场地宜包括建筑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5.2 选址和规划布局 5.2.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a) 选择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位置; b) 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较好; c) 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 5.2.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街道)规划。 5.2.3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指标等应符合当地 规划部门的规定。 5.3 建设规模 5.3.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各地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确定。各级退 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参见表 2。 表2 类 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含功能室)面积 别 建筑面积 2 设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小于 700 m 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不小于 300 m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小于 200 m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不小于 150 m 2 2 2 DB3212/T 1076—2021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5.3.2 5.4 2 不小于 100 m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 建设要求 5.4.1 单独建筑用房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外观力求简洁、大方、庄重。门头入口处进行模 块化、标准化设计。 5.4.2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用房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在建筑用房附近醒目位置设置指引牌。 5.4.3 服务中心(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标准统一的牌匾和标识。 5.4.4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应符合安全、 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绿色环保等要求。 5.4.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的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化、暖通、消防等专业设计, 应考虑当地建设条件并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4.6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室内装修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5.4.7 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在 改扩建前,有以下情形,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和评估,并出具检测报告: a)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b) 公众场所 5 年未做安全鉴定的; c) 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 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d) 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e) 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f) 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5.4.8 既有建筑进行修缮的项目应先进行检查、评定及设计,后实施修缮,保证建筑的使用功能和正 常使用安全,维持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5.4.9 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结构抗震加固设计,满足改扩建后的建筑 功能需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抗震安全,保障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5.4.10 既有建筑修缮或改扩建工程施工中,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当出现房屋现状与检测、检查、 评定、鉴定、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产权所有人、受托管理人及检测、检查、评定、 鉴定与设计相关单位。 5.4.11 改变原有建筑结构的改扩建工程,投资额、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修缮工程,应按照当地工 程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项目申报和施工等有关手续。 6 设施设备 6.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办公和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独立规划设置。 6.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应设置信访接待室及权益维护、帮扶援助、政策咨询、就业创业等 服务窗口;结合场地条件和需要,设立老兵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法律援助室、荣誉展览室等活动服务 场所。 6.1.3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设置服务窗口和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立来访接待室以及老 兵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法律援助室、荣誉展览室等活动服务场所。 6.1.4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专门设立场所,或按照“资源整合、功能集成、共驻共建共享” 的原则与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等其他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标识“退 役军人服务”字样,同时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设置相对独立的活动场所。 6.1.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牌匾内容分别为“XX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XX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竖 排白底黑字,字体为“方正宋黑简体”,内容自上而下排列,具体尺寸可根据当地党政机关门牌尺寸规 范设计。 6.1.6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匾内容为“XX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退 役军人服务站牌匾内容为 “XX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3 DB3212/T 1076—2021 6.1.7 乡镇(街道)服务站可根据实际悬挂条牌或方牌,具体要求如下: a) 条牌竖排白底黑字,字体为“方正大标宋简体”,内容自上而下排列; b) 方牌为钛金材料,内容分两行自左向右排列,第一行靠左书写地名,字体为黑色“方正黑体”, 第二行居中书写“退役军人服务站”,字体为红色“方正宋黑简体”。 6.1.8 村(社区)服务站可根据实际悬挂方牌或插卡式标识。插卡式标识字体为方正小标宋,居中书 写“退役军人服务站”,具体尺寸可根据实际比例缩放。 6.1.9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家具: a)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宜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必要办公 设备、办公家具和保密设备;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保障公务用;服务大厅应配 备紧急医疗救助、饮水供应、无障碍设施等便民服务设施; b)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宜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必要办 公设备;配备资料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服务窗口应配备老花眼镜、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设 施; c)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宜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配备资料柜、档案柜 等办公家具;服务窗口应配备老花眼镜、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设施。 7 管理要求 7.1 人员管理 7.1.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善于 做群众工作,对退役军人有责任、有感情的要求足额选强配齐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和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原则上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7.1.2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遴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等 方式配备事业编制人员。 7.1.3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至少配备 1 名事业编制人员,服务对象 1000 人以内的应配备 1 名工作人员,1000 人以上的应配备 2 名工作人员,每增加 1000 名服务对象增配 1 名工作人员。有条件 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鼓励专武干部参与服务站工作。 7.1.4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两委”中指定专人负责。 7.1.5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综合考量服务对象数量和工作特点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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