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CCS A 12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065—2021 知识产权领域 代理机构信用分级监管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grading supervision of agency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1-12-28 发布 2022-01-28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06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安徽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马鞍山市计 量测试研究所、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学商学院、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 企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牛锋、娄鹏祥、李居一、丁昱、何申大、朱宝童、何东奇、李莉、赵子涵、崔 阳、王晓梅。 I DB34/T 4065—2021 知识产权领域 1 代理机构信用分级监管规范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信用分级监管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信 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信用分级、分级监管、监管资源。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信用分级与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 agency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从事商标、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律 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 3.2 信用监管 credit supervision 基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的管理方式。 3.3 信用行为信息 credit behavior information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等信用信息。 3.4 信用分级 credit grading 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 3.5 双随机、一公开 supervision model of random inspection and public release 一种市场监管模式。是指市场监管过程中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 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6 信用修复 credit repair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 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过程。 1 DB34/T 4065—2021 4 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4.1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知识产权 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分类信息、信用修复信息。 4.1.1 应归集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 方式等信息; b) 行政许可信息; c) 行政处罚信息; d)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e) 年度报告信息; f) 机构变更信息; g) 专利代理师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执业时间、技术专长、从业 机构等信息; h)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i) 其他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相关信息。 4.1.2 应归集信用行为信息。 ——应收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有关的信用信息。 ——包括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到行政处 罚、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的失信惩戒信息。 4.1.3 应归集信用分类信息。 ——包括经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 师信用分类相关评判信息。 4.1.4 应归集信用修复信息。 ——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修复信用等级相关信息。 4.2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 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商 标代理业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信息采集应当依法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获取,应当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 代理师提交的信用信息依法进行验证。 4.3 相关主体对信用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责任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并提供有关书 面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告知相关主体单位。经复核发现信息采集和录入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 4.4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提交信用证 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平台信息库。 4.5 依法应当公开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 DB34/T 4065—2021 5 信用分级 5.1 信用类别及标记: a) 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信用风险类别按照由低到高,分为 A(低)、B(中)、C(较高)、D (高)四类,在监管平台中分别用绿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记。 b) 企业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信用风险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信用风险类别进行判定、 标记。 5.2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 A 类: a) 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b) 未代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c) 未代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申请; d) 无出租、出借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 e) 按规定如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f) 积极配合并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 g) 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情形;或被列 入但已依法移出,自移出之日起届满一年; h) 过去六个月内,没有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等出现的不良信息。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 B 类: a) 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未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b)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中提交虚假信息或未按时完成; c)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信息不一致; d) 因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被国家或省、市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行政部门约 谈; e) 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自依法移出之日 起未满一年; f) 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或诚实守信原则等,出现不良信息后已主动 履行义务、纠正整改。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 C 类: a)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处 罚; b)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 乱行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 c) 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 d)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 当事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 e) 因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受到行政处罚; f) 代理商标申请经依法认定为恶意申请注册被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通报; g) 代理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被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通报; h) 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i) 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或诚实守信原则等,出现不良信息后,拒不履行 义务或纠正、整改;或者一年内产生三次以上不良信息。 3 DB34/T 4065—2021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 D 类: a) 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 b)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c) 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5.6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采集的信息情况,每半年对知识产权代理机 构信用风险类别动态调整不少于一次。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已主动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消除不良影响,或已依法办理信用修复等,且届满六个月的,调整其信用风险类别。C 类、D 类不 得直接调整为 A 类。 5.7 在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中被判定为 C 类、D 类的,不得判定、调整为 A 类。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 险分类中被判定为 D 类的,宜将其直接判定为 D 类。 6 分级监管 6.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 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6.2 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 A 类的,可以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抽中的,可以采 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舆情监 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可不主动实施检查;优先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 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6.3 对信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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