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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B 31 汕 DB 4 4 0 5 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5/T 31—2019 代替 DB 440500/T 31—2011 潮汕蕉柑苗木 2019 - 03 - 06 发布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3 - 15 实施 发 布 DB 4405/T 3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 440500/T 3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GB 9659 柑桔嫁接苗分级及检验(见2); ——增加了GB 9659—2008 柑桔嫁接苗(见2); ——修改和增加了“要求”的内容(见4);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见7);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原汕头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汕头市果树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惠文、郑木川、陈桂平、林煜、陈若佳、陈德华、郑广才。 本标准于2002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DB 4405/T 31—2019 潮汕蕉柑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潮汕蕉柑苗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辖区酸桔、江西红桔和红木黎檬为砧木嫁接的潮汕蕉柑一年生商品苗木(以下 简称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0—2003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GB/T 9659—2008 柑桔嫁接苗 3 术语和定义 GB 9659—2008 柑桔嫁接苗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苗木栽培要求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 4.2 苗木分为一级、二级。低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4.3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指 标 级别 苗木粗径 径高 苗木高度 分枝数量 非检疫性 检疫性 株落叶率 病虫害 病虫害 (%) 根系 5 (mm) (mm) (mm) (条) 一 级 ≥10 ≥165 ≥400 ≥3 发达 无或轻 无 二 级 ≥8 ≥150 ≥350 ≥2 较发达 无或轻 无 ≤20 试验方法 5.1 苗木径粗 1 DB 4405/T 31—2019 用游标卡尺测量苗木嫁接口上方20 mm处的最粗直径。 5.2 苗木高度 用卷尺测量根茎至苗木顶端的长度。 5.3 分枝数量 苗木主杆离地面150 mm以上(含150 mm)抽生的分枝,长度120 mm以上的条数。 5.4 落叶率 落叶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脱落叶数 落叶率= ×100 % 植株留叶数+脱落叶数 5.5 根系与非检疫性病虫害 以目测判断。 5.6 检疫性病虫 检疫性病虫按GB 5040—200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 同一生产单位或同时调运的同等级苗木为一检验批。 6.2 抽样方法 样本从检验批中随机整捆抽样,抽样数量为苗木总数的1%,最少抽样数量为100株。 6.3 苗木检验 苗木检验分以下三种: a) 出园检验:每批苗木由生产单位按 4.2 及 4.3 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方准出园。 b) 交收检验:为第 4 章的部分或全部项目, 或按合同规定进行。 c) 型式检验: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 按第 4 章全部要求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验: 1) 新产品鉴定时; 2) 前后两次抽样差异大,且因素不稳定时; 3)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对抽取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 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5%时, 判该批为不合格。 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6.2重新抽样检验。 2 DB 4405/T 31—2019 6.5 6.5.1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供需双方对苗木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可由县级以上苗木主管部门复验后仲裁。 6.5.2 对生产单位或农户检验合格的苗木,应由县级以上苗木主管部门及检疫部门核发《苗木质量合 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严禁不合格苗木或低一级苗木作高一级苗木出售。 7 标志、包装、运输 7.1 标志 7.1.1 每捆苗木内外应挂有标签,标签应清晰。 7.1.2 标签标明砧木、接穗品种名称,生产单位或产地户主、等级、数量、批号、出圃日期等。 7.2 包装 7.2.1 苗木按 10 株一小捆,100 株一大捆进行捆扎。 7.2.2 外运苗木应用泥浆沾根,湿稻草或草包包装,保持根部湿润。 7.3 运输 苗木要运输量较大时,运输器具宜安装温控装置或搭架分层,使苗中心的温度≤25℃,运输途中严 防重压和日晒雨淋,到达目的地后,应尽快定植或假植。 3 DB 4405/T 31—2019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苗木栽培要求 A.1 苗圃条件 A.1.1 选择避风向阳排水良好、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的平地和缓坡地,切忌易沉积冷空气和易积水的 低洼地。 A.1.2 土层深在50cm以上,地下水位在100cm以下,土质疏松肥沃,透气性好,土壤pH值5.5~7.0。 A.1.3 禁止在柑园中育苗。育苗圃离柑园2 km以上。 A.1.4 圃地不宜连作,育苗2年至3年的圃地,经轮作后方可继续育苗。 A.2 栽培密度 A.2.1 亩栽砧木苗在18000株以内。 A.2.2 行株距(20~25)cm×(8~10)cm。 A.3 接穗要求 A.3.1 接穗应从优良母本园或采穗圃中采集。 A.3.2 接穗应在树冠外围中上部、生长充实、芽点饱满、无病虫害的一年生秋梢上选取。 A.4 苗木嫁接 A.4.1 嫁接部位应在砧木离地面6 cm~10 cm处。 A.4.2 芽接部位的砧木直径应在0.5 cm以上。 A.4.3 接穗在嫁接前宜用0.1%的四环素浸泡1h, 取出后用清水洗净再嫁接。 A.5 产地检疫 苗木生长期间产地检疫按GB 5040—2003的规定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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