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30.20
Z 05
团 体 标 准
T/DGWIA 001—2020
河湖淤泥处理产出物处置技术标准
2020 – 12 – 25 发布 2020 – 12–30 实施
东莞市水务行业协会 发布
东莞市水利学会
东莞市土木建筑学会
东莞市标准化协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WIA 001 —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东华泱技术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东莞市水务行业协会、东莞市水利学会、东莞市土木建筑学会和东莞市标准化协会共同归
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华泱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利勘测设
计院有限公司、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建设工程生态技术研究所、广东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冬云、陈淑玉、林泳彬、李国威、李翔、张建中、梁谦、周曦、贾微微、李
庆壮、贺家豪、刘建、丁铸、佘年、黄泽民。
本文件首次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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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湖淤泥处理产出物处置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淤泥处理后的垃圾处置、余沙处置、余土处置、余水排放,以及取样与检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湖淤泥处理后产出物的分类分级及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C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CJ/T 486 土壤固化外加剂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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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5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J 768 固体废物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80 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92 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99 固体废物 氟的测定 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1021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23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52 土壤和沉积物 1 1种三嗪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湖淤泥 经过长时间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而沉积于河湖水体底部所形成的粘土、泥沙、有机
质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 3.2
垃圾 河湖淤泥经格栅、振筛等设备分选出来的固体物质。
3.3
余沙 河湖淤泥经垃圾分选后,经沉淀或设备筛选出来的粗集料固体混合物。
3.4
余土 河湖淤泥去除固体物质、粗集料固体混合物、脱水固化后得到的细集料固体混合物。
3.5
余水 河湖淤泥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水的总称。
4 基本规定
4.1 河湖淤泥进行处理前,应按 GB 5085 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应按国家现
行相关规定处置。 4.2 河湖淤泥处理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应以安全处置为目标,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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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 河湖淤泥处理过程中的余水应达标排放。
4.4 河湖淤泥处理及处置场所的臭气排放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
5 垃圾处置
5.1 分类
垃圾应分类处置,且垃圾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垃圾分类
类别 主要组成物
有机类垃圾 废塑料制品、废橡胶、旧织物、废木料等
无机类垃圾 混凝土块、废旧无机管材、砖块、石块、贝壳等
5.2 处置 5.2.1 有机类垃圾可作焚烧燃料、生物催化制气材料、生物发电材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进行安全
填埋等。 5.2.2 无机类垃圾可作一般场地、堤防、道路、公园、绿地、商用建筑、公用建筑、市政公用建筑等
基础回填原料,或破碎用作混凝土再生骨料、石粉渣回填材料等,或进行一般弃置、填埋等。
6 余沙处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含泥量大于 10%的余沙应按余土处置。
6.1.2 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余沙,污染物检测项目与限值应符合表 2 及表3 的规定。不符合污染物含量
限值规定的,应按余土进行处置。
表2 余沙浸出液检测项目与限值
单位:mg/L
序号 必检控制指标 浸出液限值
1 总镉 0.1
2 总汞 0.05
3 总砷 0.5
4 总铅 1.0
5 总铬 1.5
6 六价铬 0.5
7 总铜 1.0
8 总镍 1.0
9 总锌 5.0
10 氟化物(以氟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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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 氰化物(以CN 计) 0.5
表3 余沙污染物含量检测项目与限值 单位:mg/kg
序号 检测项目 限值
1 总镉 ≤10
2 总汞 ≤4.0
3 总砷 ≤25
4 总铜 ≤300
5 总铅 ≤300
6 总锌 ≤500
7 总镍 ≤150
8 总铬 ≤400
9 六价铬 ≤5.0
10 氟化物(以氟计) ≤1000
11 氰化物(以CN 计) ≤20
12 六六六总量 ≤1.0
13 滴滴涕总量 ≤1.0
14 多氯联苯总量 ≤0.5
15 敌敌畏 ≤1.0
16 乐果 ≤2.0
17 烷基汞 不得检出
6.2 分级
余沙宜根据资源化利用条件分为二级,且分级指标与限值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余沙分级指标与限值
序号 指标 一级 二级
1 细度模数 3.7~1.6 3.7~1.6
2 含泥量(%) ≤3.0 ≤5.0
3 泥块含量(%) ≤1.0 ≤2.0
4 贝壳含量(%) ≤5.0 ≤8.0
5 云母含量(%) ≤2.0 ≤2.0
6 有机物 合格 合格
7 硫化物及硫酸盐(%) ≤0.5 —
8 氯化物(%) ≤0.06 ≤0.06
9 轻物质(%) ≤1.0 —
10 坚固性指标(%) ≤10 —
11 压碎指标(%)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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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1: “合格 ”指用比色法试验,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当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应按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进行强
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5。
注2: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 3质量计,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坚固性指标以质量损失计,压碎指标指单级最大压
碎指标值。
6.3 处置 6.3.1 一级余沙可用于结构混凝土骨料。
6.3.2 二级余沙可用于一般混凝土或建筑砂浆骨料。
6.3.3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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