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3
T/MDSZ
苗侗山珍团 体标准
T/MDSZ 009 -2022
三穗鸭养殖用药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2022—12—13发布 2022—12—13实施
黔东南州苗侗山珍行业协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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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DSZ 009 -2022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兽药使用要求 ................................ ................................ ........ 2
5 兽药残留控制 ................................ ................................ ........ 3
附录A (资料性) 食品中允许使用的药物清单 ................................ ............. 4
附录B (资料性) 食品动物禁(停)用兽药及其他物质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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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黔东南州苗侗山珍农产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三穗县农业农村局、三穗鸭产业协会、黔东
南州农业农村发展中心、黔东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黔东南州苗侗山 珍农产品行业协会、贵州省
三穗县兴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穗县合兴养殖场、贵州清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 梅、刘文锋、孙 思、郑桂兵、刘良林、吴配文、杨学坤、孙志燕、姚碧
琼、潘承丹、杨纯培、李天金、张美伦、刘小惠、黄功明、杨梦琪、饶文顺、刘太阳、冯 毅、石昌平、
魏晓清、袁晓娟。
非本文件起草单位使用本文件,需获得本文件发布机构的授权。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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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穗鸭养殖用药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苗侗山珍农产品三穗鸭养殖用药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兽药使用要求和兽药残留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苗侗山珍农产品三穗鸭养殖中兽药使用和残留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文中 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762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
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 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GB/T 21315 动物源性食品中青霉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
色谱法
GB/T 21323 动物组织中氨基糖苷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8.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SN/T 4584 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沃尼妙林和泰妙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国务院令第 404号 兽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令第 22号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 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 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农业部公告第 2292号
农业部公告第 2583号
农业部公告第 2625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 2638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三穗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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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台江县、剑河县 8个县
现辖行政区域内饲养,且符合三穗鸭品种特征的蛋鸭和肉鸭。
4 兽药使用要求
4.1 兽药采购
4.1.1 兽药采购,应当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到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企业或持有兽
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店购买兽药,采购兽药应索证索票,实现所采购兽药可追溯。
4.1.2 购买兽药时应仔细核验包装和标识,其包装、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内容应符合《兽药标签和说
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验等方式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核对产品信息。
4.2 兽药贮存与管理
4.2.1 养殖场应当建立兽药贮存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规范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4.2.2 设置专用兽药贮存场所并合理布局规划,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库或分柜存放,并有明显的状态
标识。
4.2.3 严格按照兽药产品说明的贮存条件执行,并定期监控贮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避免药物失效。
4.2.4 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并不得与内服药品混
合存放。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隔离贮放。
4.2.5 过期、变质兽药以及使用后废弃的药瓶、注射器等应及时送场外做无害化处理。
4.2.6 兽药房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岗位职责及库房管理制度标牌、安全用药承诺书、禁用 药物名录等。
4.3 制定给药方案
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应根据疾病情况和药物特性制订给药方案, 包括适应症、 药物的剂量、
剂型、给药间隔、给药途径、疗程等。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4.4 兽药使用
4.4.1 饲养者应树立管理优先、少用药物的理念,遵循防重于治的原则,通过加强日常饲养管理,增
强动物自身抗病力。
4.4.2 兽药使用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和 NY/T 5030 等规定,具体参见附录 A和附录 B;禁止使用
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
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人用药。
4.4.3 对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等,应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对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
期不应少于 28天。产蛋期确需使用兽药,须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
4.5 饲料添加剂使用
饲料添加剂使用应符合农业部第 2625号公告规定。
4.6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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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养殖场须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科学用药,严防滥用药物、超剂量用药、使用过期或
变质药物等。
4.6.2 应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兽药入库、使用记录及档案。 记录及档案应
保存 2年以上。
5 兽药残留控制
5.1 三穗鸭初级农产品兽药残留除符合 GB 31650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外, 同时应符合表 1规定。
表1 三穗鸭初级农产品兽药残留限量
序号 品类 项目名称 限量 单位 检验方法
1 肉/蛋 氯霉素及其盐、酯 不得检出( <0.1) μg/kg GB/T22338
2 肉
氟苯尼考 100 μg/kg
GB/T22338 蛋 不得检出 (<0.1) μg/kg
3 肉 大观霉素 (壮观霉
素) 500 μg/kg GB/T 21323
4 肉 噁喹酸 100 μg/kg GB 31658.17
5 肉 氟甲喹 500 μg/kg GB/T21312
6 肉 交沙霉素 200 μg/kg GB/T 20762
7 肉 金霉素 (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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