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芪露酒 团 体 标 准 T/ NAIA 0145-2022ICS 67.160.10 CCS X 63 2022-09-09发布 2022-09-30实施 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 发 布 TB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规定编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起草和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 任。 本文件由银川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银川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红丽、田碧桃、孔坚、田永强、鲍小杰、何健辉、张宝明、杨莉、 朱清苗、周泽江、吴越、张静、田嘉禾、张芳霞、柳燕红、张小飞。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黄芪露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芪露酒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黄芪露酒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588 露酒 3 术语和定义 黄芪露酒: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黄芪为基本原料( 含量不低于 50g/L),加入可食用动植物 、药食两用 (或符合相关规定 )等辅料或食品添加剂 ,按一定的工 艺加工浸泡 15天以上得到的产品。 4 基本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选用无发霉、无变质、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无异味,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 求的黄芪。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4.1.2 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4 添加的药食同源物料应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1.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1.6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2 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 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植物类 动植物类 外观 清亮透明, 无沉淀及悬浮物a。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香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具有相应的动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 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风格 具有本品特有的风格。 a对贮存 6个月以上的浸提类露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要求 酒精a(20.℃)/%vol 4.0-60.0 蒸馏酒为基酒(以乙酸计) ≤ 6.00 总酸 其他酒为基酒(以乙酸计) ≤ 7.50 总糖b(以葡萄糖计) /(g/L) ≤ 300 总酯c(以乙酸乙酯计) /(g/L) ≥ 0.35 植物类 ≥ 0.30 干浸出物 /(g/L) 动植物类 ≥ 0.50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 1.0%vol。 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 10.0%。 c 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 25%vol)的露酒。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4.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4.5 卫生要求 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 按GB 2757 的规定执行。 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 按GB 2758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通过用口、眼、鼻等感觉器官检查产品的感官特性,并进行分析评定。 5.2 理化检验 酒精度、总酸、总糖、干浸出物 按GB/T 15038 的规定方法测定。 总酯按 GB/T 27588 的规定测定。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质、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根据具体检测项目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单位以瓶计。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 ,应按本文件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 求、净含量、菌落总数。 6.3.2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两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5(2)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3)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产品停产 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应预包装,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明含糖量。 7.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7.3 运输、贮存和效期 7.3.1 运输 产品应采用清洁 、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 ,严禁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易 挥发的物品混运。 运输温度在 5℃~35℃之间。 7.3.2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 、通风、干燥的库房内 ,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储存温 度在 5℃~35℃之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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