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CCS:V00/09 团体标准 T/AOPA0011—2019 民用无人机系统 专业工程师资质管理规则 ProvisionofCivilunmannedaircraft systemsengineercertification 2019-06-17发布 2019-06-20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目录 前言 引言 1.目的与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5.一般规定……………………………………………5 6.系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7 7.其他规定……………………………………………10 附件: 1.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管理规则 2.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基本技能考试标准 3.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考试须知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andPilotsAssociationofChina,以下简称AOPA) 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无人系统研究院、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省航 空运动学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滨州学院、南京理工大学、 杭州技师学院、北京安之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段志勇、张会军、孙毅、于坤林、 张旭民、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孟雅妮、张力、陈海霞、 孙芳芳、梁文广。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引言 民用无人机行业迅猛发展,应用领域不断得到开拓,但同时, 无人机行业人才尤其是工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且行业标准尚 待制定,导致市场上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无人机运行中的维护 程序得不到保障,从而发生了一系列无人机运行安全事故等。因 此,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建立一个 完整、系统、有操作性的培训与认证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是中国AOPA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 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投资和运营人 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资质管理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飞机平台、机载系统、动力系统和控制 站等的使用、维修及维护人员的资质管理,维持无人机运行安全,促进无 人机应用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制定本规则以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资质管理。 1.2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对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工作。合格证申请及权利行使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AC-66-01-FS-2017-001R3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AC-147-FS-2017-004R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AC-66-07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AC-135/121-56R1 《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编写指南》AC-145-13R1 3.术语和定义 3.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 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驾 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由 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是指飞行前、中、后对无人机全系统进 行安全监控与检测,可对无人机飞行器平台、地面站等硬件进行使用、维 修、维护,对飞控软件、地面站软件进行调试,以保障无人机全系统设备 运行安全的人员。该资质的获取需通过协会规定的资格考核。 3.4等级,是指填在合格证上或与合格证有关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 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3.5专业类别,指根据对无人机系统监控、检测、维护、维修的不同 专业,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 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专业类别分为无人机机械专业类别与无人机 电子专业类别。 3.6维修技术档案,是指符合合格证的维修维护技能或工作经历要 求,在无人机系统或在模拟设备上所进行的培训或工作技术档案。 3.7理论考试,是指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 考试,该考试是颁发合格证所要求的,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依据考试大 纲组织的计算机考试来实施。持有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颁发的有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等同于本项理论考试合格。 3.8基本技能考试,是指为取得合格证依据考试大纲进行的基本操作 技能方面的考试(包括口试、实践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演示操作动 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9培训机构,是指获得了无人机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民用无人机系统 专业工程师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单位(见附件一)。 3.10授权教员,是指取得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经由培训 机构聘任作为为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申请人实施培训课程的人 员。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3.11申请人,是指申请合格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的自然人。 4.总则 4.1颁发的合格证与等级 4.1.1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培训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要求的 申请人颁发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无人机系 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担任无人机系统维修及维护的人员,应在行使相应 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4.1.2对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相应培训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及等级要 求的申请人,在其合格证上注明: (1)专业类别: (i)无人机机械专业; (ii)无人机电子专业。 (2)附加等级: 因不同的应用领域中对无人机的结构、维护维修等提出非普适性要 求,作为等级中的附加等级。 4.2不建议行为 合格证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受到任何 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建议担任无人机系统使用维护维修人员。 存在以下情况者,不符合持有合格证的条件:五年内有吸食、注射毒 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五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成瘾尚未戒除的。 4.3合格证的续签和重新办理 4.3.1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民用无人机系统专业工程师合格证有效期 为三年,合格证持有人在有效期满后未进行合格证续签的不得继续行使该 合格证赋予的权利;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4.3.2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无人机管理 办公室申请续签合格证。申请条件: (1)合格证持有人在3年内有累计至少半年的无人机使用、维修、 维护经历,或至少半年与无人机使用、教学、维修、维护有关的工作经历; (2)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民航相关规定的行为; (3)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4)最近3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5)无其他不符合颁发合格证的情况。 4.3.3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等级信息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 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4.3.4合格证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方可申请重新颁发合格证。 4.4增加等级 4.4.1在合格证上增加专业类别或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4.4.2 到4.4.3的相应条件。 4.4.2在合格证上增加专业类别,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合格证专业类别要求的理论学习,符合本规则规定 的相应合格证及其专业类别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 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维修技术档案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合 格证及其专业类别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与操 作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3)通过了相应合格证及其专业类别要求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4.4.3在合格证上增加附加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相应合格证专业类别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5—知识要求,完成了相应附加等级要求的理论学习,符合附加等级的理论知 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维修技术档案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合 格证及其专业类别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与实 践操作技能方面是合格的,同时在附加等级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 专业理论知识方面与实践操作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3)通过了相应合格证及其专业类别要求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后, 通过了附加等级要求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5.一般规定 5.1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办理 5.1.1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培训机构代申请人向办 公室提交申请合格证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1)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复印件至培训机构 存档备查: (i)身份证明; (ii)学历证明(如要求); (iv)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v)原合格证(如要求); (vi)维修技术档案(如要求); (2)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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