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61
团 体 标 准
T/LYCY 007-2019
境外商用林草引种规范
Standard for Commercial Introduction
of Exotic Forestry&Grass Germplasm Resource
2019-06-15 发布 2019-07-01 实施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发布 T/LYCY 007-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瑞雪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雪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冠草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猛犸种业有限公司,北京飞天苑花卉销售中心,北京大方园艺有限公司,北京克劳沃运动草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鹏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本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斯特草业有限公司,百绿国际草业(北京)有限公司,河南锄禾园林草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报春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中国林木种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云,王军辉,黄瑞清,华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T/LYCY 0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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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商用林草引种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从境外引进商用林草种子的进口企业条件、引种原则、种子选择要求、引
种申请、合理种植(合理培育) 、引种合格指标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林草种子进口企业从境外引进和推广商用林草种子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72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T 1417 《林木引种》 GB/T 2930 《草种子检验规程》 《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林草种子 forestry&grass germplasm resource
指用于林草业生产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植物的籽粒、果实、苗、根、茎、芽、
叶、花等。
3.2 境外商用林草引种 commercial introduction of exotic forestry&grass
species
指林草种子进口企业为商业目的从境外引进、驯化、培育以及在国内择优加以销售、推
广和应用林草品种的过程。
3.3 生产种 seed fo r production
从境外引进的经过合理种植(合理培育)后能够在国内某区域作为生产性用种加以推广
和应用的商用林草种子。
3.4 预培种 pre-c ulture seed
从境外引进的经过预培养后具备成苗培养的生物学状态的商用林草种子。
3.5 合理种植(合理培育)reasonable cultivate
指在引进作为预培种或者生产种种植、销售和推广前所进行的各种预培养或者试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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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预培养 pre-c ultivate
指将引进的商用林草种子置于或低温、或封闭、或黑暗、或保湿等特定环境条件下所进
行的一系列理化技术处理使其具备成苗培养的生物学状态的过程。
3.7 试种 grow on a trial basis
指以实验观察或测定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种小规模小区域少量种植方式。
3.8 适应性试种 grow on a tr ial basis for adaptabili ty checking
指以观察或测定首次引进的林草植物种是否适应新种植区的生长环境为目的而进行的
一种试种方式。
3.9 境外试种 exotic grow on a tr ial basis
指拟引进的商品化林草种子在收获之后,以观察或检测其表型特征是否产生变异,种子
纯度是否合格,种子发芽率、成苗率和生长势等指标是否达标,种子是否带有病虫害、是否含有杂草种子等为目的而在境外所进行的一种试种方式。
3.10 检疫性试种 grow on a trial ba sis for quara ntine checking
指按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以观测所引进林草种子是否带有检疫性
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试种方式。
3.11 质检性试种 grow on a trial basis for qua lity checking
指以检测所引进林草种子的发芽率、成苗率、生长势以及种子纯度等质量指标是否达到
相关标准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试种方式。
4 林草种子进口企业条件
从事林草种子进口的企业除应具备国家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对从事普通货物
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的有关要求
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申请办理具备林草种子进出口资格的行政许可,并取得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核发的具备林草种子进出口资格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
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除引进国家规定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外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
5 引种原则
5.1 坚持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原则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植物的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
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和蔓延。
禁止引进属于国家规定不得引进的林草植物种, 防止外来植物种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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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守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商用目的生产或销售转基因林草种子的
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5.2 坚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对引进濒危野生植物种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5.3 坚持先试种后推广的原则
对首次引进的林草植物种必须进行试种,除国家规定再次引进时需试种种类外,对相同
产地同一林草植物种的再次引进可不进行试种。
5.4 坚持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为商用目的生产或销售被授权品种林草种子的应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
5.5 坚持保证种子质量的原则
引进林草种子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引进假冒、伪
劣的商用林草种子。
6 种子选择要求
6.1 根据引入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植被与地形地貌等主要生境条件,从相
宜的产地进行选择。
6.2 根据产地内各个林草种子的经济性状表现及其生态习性差异进行选择。 6.3 根据所引进的林草种子经过生产种植后所带来的商业经济价值、人类的消费习惯
以及市场接受状况等进行选择。
6.4 从未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疫情风险的种子生产区进行选择。
7 引种申请
企业在引进商用林草种子前应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申请办理拟引种的行
政许可,对于在国内已经经过了首次引进并试种合格的相同产地(或引种地)相同种类的再次引进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可直接受理予以行政许可,对于首次引进的植物种,企业需首先提出对拟引进植物种进行风险评估评的申请,然后按有关要求执行。
8 合理种植(合理培育)
8.1 预培养
商用林草种子引进后需要进行预培养成为预培种的应进行预培养, 预培养时间从几天到
几个月不等。不同形态解剖特征和生理学特性的林草种子所采用的预培养方法不同,主要有春化法、催熟法、破除休眠法、催生新根法、沙藏层积法、破壳催芽法以及加湿催芽法等。
8.2 试种 T/LYCY 0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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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境外试种
林草种子进口企业应遵守国际种子贸易有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符合引进的技术要
求,配合境外出口商做好境外试种。
8.2.2 检疫性试种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
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疫性试种。
企业应加强对引进林草种子进行检疫性试种的管理,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
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可认定企业检疫性试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3 质检性试种
企业为了保证引进的商用林草种子质量可开展质检性试种, 以观测检验所引进的林草种
子的发芽率、成苗率、生长势等质量指标是否达到有关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引进林草种子进行质检性试种的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或政策执行单位)
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企业所销售引进林草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可认定企业质检性试种符合有关规定。
8.2.4 适应性试种
在国内销售、推广和应用前首次引进的林草植物种应进行适应性试种。相同产地同一林
草植物种在经过首次引进的适应性试种后,当再次引进时,可不再进行适应性试种。
适应性试种可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根据引种目的、种植区域、种植时间、种子来源地、
种子生物学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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