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40.70 Y 89 湖 北 省 眼 镜 行 业 协 会 团体标准 验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 Technical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refraction and assembling of spectacle 2017-12-15发布 2018-1-1实施 湖北省眼镜行业协会 发 布 T/H YJ T/HYJ 001—2017 T/HYJ 001-2017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湖北省眼镜行业协会 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湖北省眼镜 行业协会、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 精益眼镜有限公司、武汉宝岛光学有限公司、武汉名镜廊眼镜、武汉佳视美眼镜光学有限公司、武汉 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易桃洋、霍世雄、钱学龙、张遐、郭小华、黄勇、姜书华、李洪生、周金麟、 朱琳玉。 T/HYJ 001-2017 1 验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验光配镜的要求、验光配镜操作流程、定配眼镜 随镜文件 和包装要求、售后服务、 采购以及团体标准标志的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眼镜验光、配镜和零售经营性业务,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硬性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形镜的验配和低视力验配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3511.2 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457 太阳镜 QB/T 2506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验光 refraction 使用验光仪器及辅助设备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检查、定性定量检测分析屈光状态并出具验光处 方的行为。 3.2 睫状肌麻痹验光 cycloplegic refraction 使用睫状肌麻痹药物以控制眼调节功能对屈光检查的影响, 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的检测方法。 3.3 检影验光 retinoscopy refraction 利用视网膜检影镜观察视网膜反射光的特点,用已知的光学透镜将被测眼视网膜的共轭焦点调整 到特定位置,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3.4 客观验光 objective refraction 在未与被检者进行问答式交流的情况下,利用验光设备(如客观式验光仪或检影镜)对被测眼的屈 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T/HYJ 001-2017 2 3.5 主观验光 subjective refraction 在与被检者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应用主观式验光仪或试镜架和试镜片进行验光的方法。 3.6 屈光不正 ametropia 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经眼屈光系统屈折后,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焦点或不能形成焦点,包括近 视、远视、散光。也称非正式眼 。 3.7 优势眼 dominant eye 双眼同时注视目标时,双眼的视觉贡献实际并不均衡,其中起主导作用的眼称为优势眼。 3.8 定配眼镜 prescription assembled spectacles 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 3.9 校配 calibration fitting 眼镜加工定配完成后,按照配戴者的面部条件,通过调整使所配眼镜配戴清晰、舒适和美观。 4 验光配镜要求 4.1 基本要求 从事眼镜验光配镜的门店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75平方米,应具备相关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与企业 验光配镜条件相符合的检验手段和 质量监控措施,保存配镜处方档案和最终检验的原始记录。 4.2 人员要求 4.2.1 从业人员应具备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2.2 眼镜验配企业及连锁企业各门店(含加盟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 4.2.3 从事特殊验光的眼镜验配门店,每个独立经营门点应配备不少于二名持有高级验光技师职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 4.2.4 从事验光加工的眼镜验配门店,应配备不少于二名持有验光技师和二名持有定配加工技师职业 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4.2.5 接受配镜业务,但自己不加工的眼镜验配门店,应配备持有质检职业资格证书或进行过相关培 训且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4.2.6 从事专业加工的单位或加工中心应配备不少于二名持有定配加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 应配备不少于二名持有相关质检职业资格证书或进行过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4.2.7 加工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4.3 验光条件 4.3.1 验光场地 设有独立的验光区,远视力检测应满足视距不少于 5 m,可采用加装反光镜或魔术箱等设计符合国 家技术标准的视力表器具来缩短验光检测距离。采用加装反光镜的方式进行验光时,反光镜表面与患 者眼球角膜表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 2.5 m。检影验光应在遮光的室内进行。 T/HYJ 001-2017 3 4.3.2 验光设备 应配备验光镜片箱、验 光仪、试镜架、瞳距仪或瞳距尺、远用视力表、近用视力表以及阅读灯。 验光镜片箱和验光仪应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验光仪可用检影镜替代。 4.4 配镜条件 4.4.1 加工场所 4.4.1.1 从事配镜加工的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加工场所或委托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第三方加工单位。 4.4.1.2 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不得放置与加工无关物品,不得作其他用途。加工场所应悬挂与加 工相关的流程、配装眼镜标准技术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 4.4.2 加工设备 从事配镜加工的企业应配备焦度计、全自动免开模磨边机、定中心仪、镜片倒边机、模板机、整 形工具、烘热器、抛光机、钻孔机和开槽机。焦 度计应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从 事专业加工的单位应配备全自动加工设备。 4.5 检测条件 4.5.1 检测场地 4.5.1.1 应具备独立的检测场地,在明视场、暗背景中进行镜片的检验。 4.5.1.2 检测环境温度为 23 ℃±5 ℃,湿度小于 85%RH。 4.5.1.3 检验区域光照度应为 200 lx,光通量不低于 400 lm,选用15 W荧光灯或带有灯罩的 40 W 无色白炽灯。 4.5.2 检测设备和工具 应配备焦度计、测厚仪、游标卡尺或精度不低于 0.2 mm的不锈钢直尺、眼镜测量卡。焦度计、测 厚仪和游标卡尺应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 4.6 接触镜配戴条件 4.6.1 配戴区 应具备独立的配镜区域,设有配镜操作台、水源、消毒洗手液、无屑餐巾纸或烘干设备。 4.6.2 验配要求 4.6.2.1 验配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验光设备同 4.3.2,还应具备裂隙灯显微镜、各规格无菌或抛弃型的 软镜试戴片及配套护理产品。 4.6.2.2 软性角膜接触镜试戴片应每月更换一次,并有文书记录,试戴操作区域应紫外线每天消毒并 登记。试戴护理产品应标明开 启时间,开启后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储存盒、吸棒等试戴护理工具应每 三个月更换一次。 5 验光配镜流程 5.1 验光流程 5.1.1 常规验光 5.1.1.1 基础检查 常规验光的基础检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 询问戴镜史; b) 裸眼远、近视力检查或原 戴眼镜的矫正视力检查; c) 原戴眼镜的屈光参数和光心距的检测; T/HYJ 001-2017 4 d) 测定远用双眼瞳距或单侧瞳距和瞳高; e) 优势眼判定。 5.1.1.2 客观验光 客观式验光仪验光或常态检影验光。 5.1.1.3 主观验光 主观验光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 将远用瞳距、球镜、柱镜、轴位等各参数依次置入综合验光仪或试镜架进行验证,作为主观验 光的基础数据; b) 双眼进行远雾视法处理; c) 右眼散光盘检测; d) 右眼红绿视标检测; e) 右眼交叉柱镜精调散光的轴位与焦度; f) 左眼重复上述 c)、d)、e)步骤; g) 双眼视力平衡检测; h) 双眼远雾视并进行红绿视标检测,确定初步屈光处方; i) 试戴试镜架 并调整处方; j) 开具最终远用处方。 5.1.1.4 睫状肌麻痹验光 仅具备医疗资质机构或聘有医师执业资格证的专业医生的单位,可对显性内斜视或十四岁以下远 视初次验光者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 5.1.1.5 老视验光 老视验光流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 配戴合适的远用矫正眼镜; b) 确定近用工作距离; c) 定量近用瞳距; d) 检测调节幅度; e) 确定试验性近附加光度; f) 精调的附加光度; g) 阅读试戴; h) 开具近用处方。 5.1.1.6 渐变焦眼镜验配 渐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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