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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品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艺术品鉴定工作,保障艺术品鉴定工作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鉴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文化和 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艺术品,是指书画、陶瓷器、宝玉石、金属 器、杂项等五大类艺术品。 本规程所称艺术品鉴定,是指艺术品鉴定机构组织艺术品鉴定专 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对艺术品的真伪、历史年代、优劣 等做出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结果的活动。 第二章送鉴人 第三条送鉴人是指在规定范围内委托艺术品鉴定机构对其艺术 品进行鉴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本规程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名义特殊需要,送鉴人均包括送鉴人的代理人。 第四条送鉴人对其委托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艺术品拥有 所有权或合法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且该艺术品不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 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章艺术品鉴定人 第五条艺术品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的专业 人员。 第六条艺术品鉴定人不直接受理送鉴人的鉴定业务,其鉴定工 作由其所属艺术品鉴定机构统一安排。2第七条艺术品鉴定人分别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鉴定工 作。 第四章艺术品鉴定机构 第八条艺术品鉴定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艺术品鉴定机构登记证、 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的法人。 第九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开展 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合理。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行“背对背”制。一名召集人召集三名艺术品鉴定人 各自单独鉴定同一件艺术品,得出的鉴定意见用文字表述并由召集人 汇总后交给艺术品鉴定机构鉴定终审办公会核准。 第十一条实行“一票搁置”制。艺术品鉴定机构鉴定终审办公 会在核准召集人汇总的鉴定意见时,只要发现其中一名艺术品鉴定人 的鉴定意见与其他艺术品鉴定人意见相左,即搁置本次鉴定意见。再 次由召集人召集另外三名艺术品鉴定人重新鉴定,直至鉴定意见相 同。 第十二条实行“终身负责制”。艺术品鉴定人在进行艺术品鉴定 时,其所出具的鉴定结果由其本人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因时间、 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第十三条艺术品鉴定工作中艺术品鉴定人以外的意见不予采 纳。 第六章鉴定程序3第一节受理与委托 第十四条受理鉴定。鉴定机构对送鉴人及其所持艺术品的基本 情况进行了解,明确送鉴人要求,主要包括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 预期完成鉴定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查验艺术品。主要查验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给 以艺术品处分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委托。对相关证明、资料齐全的艺术品,艺术品鉴定 机构安排送鉴人填写《艺术品鉴定委托书》,载明艺术品名称、规格、 数量、来源、瑕疵、鉴定时间与方式等。 第二节登记建档 第十七条送鉴人按照艺术品鉴定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送鉴人填写艺术品鉴定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对艺术品、送鉴人及送鉴人 实名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拍照,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送鉴人填写其 实名信息、说明艺术品的瑕疵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对送鉴人的艺术品不做托管。 第三节预约艺术品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送鉴人办理完登记建档手续后,艺术品鉴定机构根 据艺术品类别,预约相关专项艺术品鉴定人,确定具体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预约成功后,艺术品鉴定机构通知送鉴人于预约的 具体鉴定时间持艺术品到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节鉴定4第二十三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指引送鉴人将艺术品移至 监放点等待鉴定,鉴定工作由艺术品鉴定人依照“背对背”制、“一 票搁置”制开展,并遵循“终身负责制”。 第五节撰写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由艺术品鉴定人在执行完艺术品鉴定工作后撰写鉴 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艺术品编号; (二)艺术品品名; (三)艺术品规格; (四)艺术品附件; (五)艺术品照片; (六)鉴定意见; (七)鉴定时间; (八)鉴定地点; (九)艺术品鉴定人签名; (十)记录人签名; (十一)鉴定机构签章; (十二)备注。 第二十五条艺术品鉴定人在严格按照“背对背”、“一票搁置” 制度进行鉴定并撰写鉴定意见书后,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召集人汇总 后交给艺术品鉴定机构鉴定终审办公会进行核准。 第六节出具鉴定结果通知书5第二十六条艺术品鉴定机构根据最终核准意见出具鉴定结果通 知书。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通知书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鉴定结果 通知书使用者能够全面、准确理解鉴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鉴定结果通知书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鉴定结 果通知书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鉴定结果通知书。 第七节录入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结果录入其数据库, 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艺术品鉴定机构须及时将数据库资料向广州市艺术品 鉴定协会备案,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验。 第八节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鉴定过程中 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包括纸质版与电 子版)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过程说明和总结; (三)艺术品照片; (四)影响鉴定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 (五)艺术品鉴定机构内部复核记录; (六)鉴定项目负责人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情况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6第三十二条纸质档案保存一般不低于8年;电子档案原则上不 销毁;鉴定目的涉及财产纠纷的,其档案至少应保存16年;档案保 存期限最长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保 护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艺术品 鉴定档案的建档、使用、保管、销毁、保密等做出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鉴定机构和艺术品 鉴定人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制定鉴定基本准则及标 准。 第三十六条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鉴定机构和艺术品 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入艺术 品鉴定机构名册和艺术品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送鉴人违反规定,委托艺术品鉴定机构鉴定其无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理艺术品权利的艺术品的,由送鉴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送鉴人违反本规程规定,未能向艺术品鉴定机构提 出并声明艺术品的瑕疵情况,艺术品在鉴定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损坏 或变质等情况,由送鉴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送鉴人将已经艺术品鉴定人鉴定的艺术品进行复7制,用复制品以赝代真或发生其他方式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售、抵押、 转让等),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送鉴人承担。 第四十条送鉴人与艺术品鉴定人恶意串通,或发生行贿受贿行 为,由送鉴人和艺术品鉴定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艺术品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艺术品鉴定 机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艺术品鉴定业 务,或者冒用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名义开展艺术品鉴定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艺 术品鉴定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艺术品鉴定业务; (四)出具虚假艺术品鉴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艺术品 鉴定结果通知书;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人员从事艺术品鉴定业 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解释。8附件1:艺术品鉴定登记表(格式文本) 9附件2:艺术品鉴定意见书(格式文本) 10附件3:艺术品鉴定结果通知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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