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号:03.080.01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 T/CACFO003-2018 代理记账行业业务规范 2018-06-07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发布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业务承接…………………………………………………………1 第三章业务处理………………………………………………………………3 第四章业务档案管理………………………………………………………5 第五章客户沟通与投诉管理…………………………………………14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16 第七章业务质量控制………………………………………………………19 第八章业务风险控制…………………………………………………………21 第九章附则…………………………………………………………2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准则、制度,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 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以及《代理记账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及 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业务包括与代理记账业务有关的各项内 容,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处理、业务资料及档案管理、诉讼及 争议处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以上业务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前,应安排从业人员 调查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状况及现实需求。在了解和调查的基础 上对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具体工 作内容包括: (一)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接受客户咨询。 (二)评估该委托业务的风险。 (三)填写《委托业务信息登记表》。 (四)商谈委托代理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租合同或房地2产证)、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关资料的 复印件。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在 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书》。《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除应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业务范围、双方权力与义务、服务期 限及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条款外, 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应 使用《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对委托 单位负责出纳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接洽人员进行账前辅导。辅导 内容一般包括: (一)明确客户出纳的岗位责任与工作要求; (二)明确原始单据的审核要点; (三)明确原始凭证及资料清单的填写要求; (四)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要点提示;3(五)明确业务交接的手续和要求。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 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 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 形式的要求。 第八条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情况, 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采用相应的 会计准则或制度。 (一)中型以上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会 计具体准则》核算。 (二)小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小企业会 计准则》核算。但下列三类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 括: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 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行政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行政单位会 计制度》核算。 (四)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核算。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 算。 (六)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4(七)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 企业规模应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业务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单位情 况,分析其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及要求,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 选择、确定该委托单位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制度,帮助委 托单位确定会计报表的格式、纳税申报的税率及管理报表的格式, 形成《项目基本情况表》,并经委托单位确认。 第十条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 原始单据,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总账、 明细账和出具财务报表。 采用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企业会计 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及本规范中有关代理记账 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从业人员交叉复核或者指 定专人复核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传递原始单据可 采用纸质交接、电子凭证交接两种方式;纸质交接包括直接交接 和快递或传递。 原始单据采用纸质直接交接的,交接时需双方签字确认;采 用快递方式传递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时告知邮寄方,以保证原 始单据的安全性;原始单据采用电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5拍仪、扫描仪、手机等电子设备,扫描成电子单据,通过网络传 输方式传递至受托方,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单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其他资料的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 清单、资料编号,均应按照日常交接资料清单经当面审核后,双 方签字确认并签署交接日期。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的纳税申报工 作,保证纳税申报人员相对稳定。纳税申报人员在申报期结束前, 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编 制纳税申报表。 采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的,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当月 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采取从业人员交叉复核或者指 定专人复核方式,由复核人员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 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复核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形成最终 申报数据,同委托方确认应缴税额。 第十六条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表进 行纳税申报,按照同委托方确认的应缴税额划交税款;并在划缴 后的5日内向委托方反馈当期报税、交税情况,打印保存申报结 果,形成申报档案。 第四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遵照《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档案。对每个委托项 目均应按照综合类、业务类分别建立两类档案。综合类为委托单 位基本层面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 纳税申报等资料。业务类主要是委托单位财务资料,如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账册、财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表 格、交接记录等。 代理记账机构应为每一个委托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清单,格式 可参照《代理记账标准表单》,并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 整。 第十九条综合类档案在业务承接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 承接业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类档案管理人员,并签署《业务 承接确认书》。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后3 日内建档。 第二十条需要委托单位、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明 作用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 提供纸质资料。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 子签名的相关资料; (二)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三)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7(四)相关信息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 式查询和输出; (五)代理记账机构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 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代理记账机构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 引体系。 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报表等)的输出与打印应按《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会[2013]20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质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代理记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 输出; (四)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二十二条客户提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属于会计核算原始 凭证的,由指定的会计核算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 定进行整理,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员,8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处理形成的纸质会计业务档案资料,应于 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7日内移交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 移交手续。 年终结账后,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将纸质业务档案移交给 客户,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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