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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市信访条例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 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二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 理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 的受理与办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信访秩序 - 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 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 ,维护信访 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采用网络 、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国家机关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国家 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 ,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 管、谁负责,诉访分离 、分类处理 ,依法、合理、及时、就- 3 -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 、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 , 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 ,畅通信访渠道 ,倾听 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 ,办理信访事项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 、多元预 防调处化解制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负责人接访走访 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制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其他负责人对 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包 难案、解难题,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 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九条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服 务工作者 、心理咨询师 、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 ,为信 访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 4 -第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鼓 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言献策 ,按照相关规定对优秀人 民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 ,及时 将信访事项登记 、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 ,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交流、激励、 保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保障工作 需要。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 - 5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 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的事项予以保密 ;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委托代理人; (九)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十)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尊 重社会公德 ,诚实守信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集体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权处理机 关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 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处理决定; - 6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 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市、区县(自治)人民 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配 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 、兼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配备与任 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 , 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提出改进 工作或者责任追究的建议; - 7 -(六)定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提 出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工作制度的建议; (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协调处置重大集体上访; (八)指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社会组织化解信访矛盾 ; (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引导、教育 信访人依法信访;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文明接待 ,尊重信访人 。进行信访登记 ,阅读信 访材料,倾听信访人的陈述并如实记录。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不得推诿拖延 、敷衍塞 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开展解 释、疏导工作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 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三)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清正廉洁 ,不得徇私舞弊 、 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四)不得泄露控告人 、检举人的姓名 (名称)等信息 以及控告 、检举的内容 ,不得泄露 、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 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 8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 ,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 不得拒绝。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七)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信访档案 ,不得丢失 、篡改、 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八)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 ,设置明显 标志,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群众来访联合 接待场所,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网络信访平台 ,推行阳光信访 、网上 信访,鼓励、引导信访人通过来信 、电话、视频、网络等多 种渠道进行信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网址 、通信地址 、投诉电 话、接待地址以及接待时间;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 9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结果的方式; (五)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工作制度;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一般采用网络 、书信等渠道 ,以文 字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应当使用真 实姓名(名称 ),写明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基本事实 、要求和理由 ,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 线索。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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