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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 关管理活动。 -1- 第三条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 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 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 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 间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 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旅游、城 市管理、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海洋 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海洋监测、海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并动态更 新。生态环境、交通、海事、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有 关涉海资料和信息录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平台,促进海洋信 -2 - 息共享。 第八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加强对海域 海岛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渔业、教育等 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 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海域海岛的保 护。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干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海洋功 能区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海洋功能区划,按法定程序报 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明确各海洋功能区开发保护的 重点、发展时序、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和区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自标、标 准和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 -3 - 环境、交通、港口、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海洋功 能区划,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明确禁正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 养殖区,以及养殖区的范围、容量、管控目标和主要管控措 施。 第十三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等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海岛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 编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 统,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本市 港口规划以及养殖、交通、旅游、湿地保护等涉及海域海岛 的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 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一节‧海域保护 第干五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 合理布局,遵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健康 与生态安全。 - 4 - 第十六条加强大陆自然岸线保护,禁止建设项自违法 占用、破坏自然岸线。加强对受损岸线的整治修复。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选划的严格保护岸 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 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 生岸线。 第干七条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 殊保护区域、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 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 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 养殖区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审请,由区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九条从事海上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类型、场 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 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 捕捞。禁止渔船携带禁用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用具。 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应当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扶持传 统渔民转产转业。 -5-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海洋生态环 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 本条例所称休闲渔业,是指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 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 科学普及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 业形态。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区由区政府划定。区政府对休闲 渔业经营和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许可管理。具体许可条件和管 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休闲渔业区内捕捞作业以垂钓为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休闲渔业区可以限制其他捕捞作业的方法和渔具。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和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海洋优李 休渔制度,不得在休渔期从事除垂钓以外的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型、准生态公益 型人工鱼礁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放 型人工鱼礁,推进海洋渔业资源修复。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域的监 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海洋生态 平衡的增殖放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增殖放流物 种名录,禁止放流和放生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的物种。 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白尚 - 6 -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 间、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 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 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严格限 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 污口名录,依法清理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并负责对入海 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海洋、生态环境、渔政执法机构、海事、 公安、港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垃圾的监 管。 第二十七条在海上从事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 弃物运至陆地处置,不得在海上丢弃、抛撒和倾倒。 鱼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船生活垃圾和废油回收 制度,敦促渔船配置生活垃圾桶和废油回收装置: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对回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油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鼓励 实行渔船生活垃圾和废油回收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 另行制定。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7 - 第二十八条港口、码头、临海企业、海水养殖、海滨 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洋,并负责清除用海范围 内或者海岸线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未清除的,由区 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使用公共沙滩或者滨海岸线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洋,并负责 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无法明确清理责任主体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由沿岸区 政府负责清理、处置。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海岸垃圾的清理。 第二十九条海上运输垃圾的船舶,应当具备垃圾运输 处置的合法手续,保持密闭装载,严禁途中丢弃、抛撒、倾 倒。 海事、海洋、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 非法倾倒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倾 倒许可。 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配合安装倾倒监 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规定装载、运输、倾倒废 弃物,并如实填报倾倒情况记录。 -8 -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完善海域动态监管制度和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海事、地震、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 析、灾害评估,按规定发布灾害信息,编制突发性海洋自然 灭害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经营滨海石油、化工、危险品生产和储运 等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海洋污染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污 染的风险管理,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鼓励企业购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 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二节‧海岛保护 第三十三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 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未受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应当 维持现状,原则上不纳入审请开发利用范围。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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