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四章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五章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六章保障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
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
化活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政
务服务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
务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政务服务便利化坚持合法、公开、便民、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
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
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
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
明、可预期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组
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将促进政务
服务便利化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纳入综合考核
内容。
第六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
务便利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
利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
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政务服务便利
化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便于公众广泛知晓。
第八条对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3-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
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
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
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
政务服务大厅等办公场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政务服务标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
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
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
请人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
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
服务。
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
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4-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政务
服务事项提供不见面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办
理申请。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
当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
出办理申请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方便
申请人网上办理、就近办理;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
际情况提供上门办理、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
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一身
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身
份认证。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一次
认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
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
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
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
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
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
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
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提
供统一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
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依据。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
事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验、鉴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听
证论证、考试等,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
作出书面决定。-6-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进行现场
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
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验涉
及多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
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办结。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
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
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
动产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应当在五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
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应当在一
百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少于上
述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
解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
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
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7-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
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整
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
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并依
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权未集中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的,行政机关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驻办理更方便申请人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的,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
应当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
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
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
合办理、集中办理。-8-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事
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程建设
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
程)审批流程,改进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
能。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化流程、
便利办理的原则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协
调,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
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
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
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
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
办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诺具体内容和要求。
行政机关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告
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9-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
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
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
人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
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
第三十一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
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
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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