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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 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 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 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1 -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 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用火 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三、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 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 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 患。 输电线路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 查;对车辆、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 巡查检查。 四、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住主体,其主要 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 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 任区,落实责任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 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 指导协调:能源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 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协同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 -2 - 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 正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 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与村 (居)民签订防火责任状,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引导村(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众性消防 队,加强巡查,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 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 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 林防火规定。防火检查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 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 原、林地及其边缘内有关单位的防火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 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消除隐患。 九、森林草原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消防 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3 - 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 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 警预报信息。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 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自标 责任考核;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 曝光,严肃问责。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 权进行举报。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 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 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 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尚军外去弃火种的,由县级 -4-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方元以 上五方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 、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 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桔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 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 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 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方 元以下罚款。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5 -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方元以 上五方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 、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 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桔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 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 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 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方 元以下罚款。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5 -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方元以 上五方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 、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 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桔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 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 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 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方 元以下罚款。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5 -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方元以 上五方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 、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 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桔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 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 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 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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