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
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挥
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法治宣
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落实普法责任与加强
部门协作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突出重
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2-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
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
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
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
益性投入。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形成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
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
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通
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3-在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
定的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运用
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责任。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制清
单制度,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
实际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明确工作机
构和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规、规
章通过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规规
章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
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并依照规
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等活动。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
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4-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释法析理。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
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
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公
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法学专家、优秀法律工作者等加入法治
宣传教育讲师团,鼓励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
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参与有关单位
和部门开展的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
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推动领导干
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
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
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法治教育
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的培训课程;纳入国家工
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治教育、
培训和考核,通过网络答题、知识竞赛、书面考试等形式进
行法律知识测试,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5-能力。
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时应当进行宪法和法律知识的
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通用和
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
培训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治
副校长、法治辅导员。
鼓励司法机关、举办法学专业教学的院校、博物馆、文
化馆、革命主题展馆等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
组织中小学生到基地接受法治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
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运用课堂教学、
晨读宪法、现场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把以宪法为核心的
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学生日常生活中提高
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课程、
教材、师资、课时、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开展。
第十九条小学教育阶段应当教育学生建立对宪法的
法律地位和权威的初步认知,培育学生的国家观念、规则意
识、诚信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6-的特定保护,建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初步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禁
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常识。
初中教育阶段应当教育学生初步建立宪法法律至上、民
主法治等理念,了解国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了解民事法律活动基本原则,培养契约精神,了解国家安全、
治安、公共卫生、教育等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了解犯罪、
刑罚基本知识,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社会
生活的能力。
高中教育阶段应当教育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以及法律常识,全
面认知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与学生个人成长相
关的法律关系,初步具备参与法治实践、正确维护自身权利
的能力。
高等教育阶段应当教育学生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
意义,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
路,系统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认识和理解
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
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
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条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服刑、被拘留、-7-被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等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
教育,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疏导、就业安置帮扶力度,
预防和化解突发、重大社会矛盾发生。
第二十一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民族宗教工
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少数民族
和信教公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增强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
农村留守人员、失业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
和信息化、税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对管理
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
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
法治意识。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大医疗卫生、疾病
预防控制等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疾病预防、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托活动室、法-8-律服务站、人民调解室、妇女议事会、评理说事点、法治宣
传专栏、文化广场等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
民依法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开展民主法治
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把法治
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公园、
广场、长廊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
播等活动。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
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
其他群众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对职工、青少年、
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承担
公益法治宣传责任,开设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
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从事相关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展公
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
务窗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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