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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
(2020年5月9日娄底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 (以下简称森林
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发展森林旅游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
利用和管理。
森林公园的具体范围按照 《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 2 -划》确定。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严
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工作的
领导。
新化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将森林公园的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为森林公园工作的开展提
供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条件。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
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文化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 、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毗邻的乡 (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做好森林公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履
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法律 、法
规;
(二)组织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
编制、修改和实施;
(三)建立并实施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
交通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 3 -(四)组织开展森林公园内自然和人文资源的调查 、评
估、登记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 、管理和维护森林公园内的公共基础设
施;
(六)负责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旅游安全、经营秩序、
环境卫生等工作;
(七)开展森林防火、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九)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巡查;
(十)依法处理森林公园内的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本条例授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
罚的事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事项,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 、有关部门未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
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第七条 对因建设 、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公园受到损
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新- 4 -化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 、修改应当以新化县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 ,与旅游发展
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森林公园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
森林公园毗邻的乡 (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与森林公
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或者修改森林公园毗邻的乡(镇)
规划和村庄规划时 ,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
构意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
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九条 森林公园按照生态功能和资源保护目标 ,划分
为生态保育区 、核心景观区 、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 。各
功能区范围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具体界线由森林公
园管理机构设立标识予以标明,并向社会公布。
新化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森林公园外围保护
地带,依法规划和管理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促进森林公园及其周边的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
第十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服务区内 ,禁止从事下列建设- 5 -活动:
(一)开发房地产;
(二)建设工厂 、高尔夫球场 、垃圾处理场 、光伏发电 、
风力发电 、抽水蓄能电站 、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等项
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在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内 ,禁止从事下列建
设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活动;
(二)在居民住宅规划区外新建 、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
(三)在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区外建设住宿 、餐饮、购物、
娱乐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内 ,禁止从事下列建
设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三)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内 ,除建设必要的生
态资源保护设施外,禁止从事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 ,应当征得森林
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 - 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其选址、布局、造型、体
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配
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和森林防火设施
应当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 。建设活动结束后 ,应
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内的居
民应当搬迁。
新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森林公园搬迁居民 ,并在
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保障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养畜禽 、围湖造地 、
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
(二)损毁、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改变自然水系状
态;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
(五)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 、吸烟和使用明火 ,在非指
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7 -(七)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八)损毁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九)刻划、涂污竹木 、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
(十)砍柴,采折花草、树枝,擅自采挖树根(兜 )、
竹笋、药材等野生植物;
(十一)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和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
或者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性活动;
(十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建造坟墓 。在旅游路线视线
范围内的现有坟墓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
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采伐林木 。因林相改造或者
抚育更新确需采伐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
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原始次生林 、南
方红豆杉群 、古寺银杏王 、十里杜鹃等森林风景资源 、珍稀
植物、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 ,建立档案 ,落实保
护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 、投放可能破坏森- 8 -林公园生态系统的外来物种 ,不得运输 、携带、使用未经检
疫的动植物、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和木制电(光)缆盘。
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 ,应当按照外来物种管理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水利 、生态环境
部门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水资源 、水环境,对高峰湖 、春
姬峡、蚩尤谷、川岩江、马家冲等水体水景应当重点保护 。
开发、利用森林公园内的水资源,必须保障生态基流 。
森林公园内排放水污染物 ,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
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
施,达标排放油烟。
森林公园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旅游部
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寺庙 、古墓塔、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和
民俗风情等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普查 ,并依法予以保护 ,对大
熊山西泉寺古墓群、普同墓塔等文物古迹应当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公园总
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 ,不得超过最大游
客容量接待游客。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危险地段设立- 9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 ,不得对公
众开放。
第二十四条 进入森林公园内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
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鼓励在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民族宗教部
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服务设施 、游
园导向等必备标识,加强公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及时公布森林公园资源名录 、旅游线路
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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