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网
口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 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 -1- 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镇的生产经 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 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公共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 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厂 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产权所有 者自行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 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 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 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配套建 设,实行自标责住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结果达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 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与污水 -2 - 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规划、建设工作。 经济开发区等县级以上开发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 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 设备,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 法排水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 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3 - 第二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 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依法编制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 防治专项规划。 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自建排 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 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原有雨污混流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 造,并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申,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 -4 - 合。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广时,污泥处理 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 入运行。 第十五条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上 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缩小断面、改变设计功能和 高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工验收, 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达到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峻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十五日内,将峻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 备案。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 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 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5-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依法组织峻工验收。峻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 自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峻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 料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 维护管理。 第三章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 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水户)尚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 门颁发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卢应当自行建设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检查 并等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疏,保证外排水质达到排入排水 管网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管理部 门应当责令排水户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禁止排水户尚城 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禁止排水户在公共场地设置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和水量进 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配合监测工作,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 -6 - 第干九条从事洗浴、洗车、屠宰、加油、加气等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芦应当自行建设沉砂池、隔油池、 化粪池或者检查并等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疏,保证外排水 质达到排入排水管网标准。 禁止前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场地 设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按照 以下职责分工: (一)城镇内涝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负责; (二)城镇内涝防治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城市管 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内涝 防治、会商、联动机制,制定城镇内涝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组织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公安、应急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维修、清淤、疏通城镇的 排水沟渠、管廊、管道、检查并等设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发生城镇内涝时,沿街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 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区域主动参与抢险处置,共同做好城 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市、县(区)住 -7 -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 理率。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处理 再生利用,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线。下列用水具备再生水 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绿化、人工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用水。 第四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养护、维 修及其相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负 责; (二)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 公共排水设施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自建排水与污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四)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 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所有 者负责; - 8 - (五)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之 间的部分,无产权所有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六)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七)污水处理广由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 范围或者运营合同约定负责。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委托、 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运营单位对公共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运营。 第二十六条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适时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保证 窖并盖等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 排泄不畅等情况,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维修、疏通。 因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 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排水户;可能对 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采取 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维护运

pdf文档 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 1 页 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 2 页 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