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6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 第四章 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 第五章 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 第六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品质和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 -1- 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提升城 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规划、建设 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城市发展 水平、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市容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 督、考核和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 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居民开展市容 自治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管 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 交通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币 容管理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 配合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 2 - 第六条户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 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 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加强对市容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负 有维护市容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 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容貌管理 第八条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外墙以及门窗玻璃破损、污迹影响市容的, 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 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 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 应当重新审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物封闭阳台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划 要求和市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沿。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 -3 - 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条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安全防护 栏、空调外机承载体、遮阳(雨)篷、管线以及油烟管道、 太阳能装置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 美观。 临街建(构)筑物的窗芦、阳台、外廊需要安装防盗窗 (网)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 得超出建(构)筑物外立面。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安装的, 应当采用相近的样式、材料、色彩,与街容街貌和建(构) 筑物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 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 护墙的高度。 第十一条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内容健 康,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外型 完好、清洁和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 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十二条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次干道沿线建 (构)筑物、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和大型广场等,应当按照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 持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倡导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 -4 - 新产品。 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的,其所有 人、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 监控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破坏和拆 除照明设施。 第三章‧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 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设置、发布户外户告的监督 管理,制定户外户告设置安全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市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定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户告管 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 调,并保持完好、整洁; (二)内容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5 - (三)出现破损、陈旧、污迹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 及时维修、清洗、更换或者拆除;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条例》的相关要求; (五)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因重大会议、庆典或者公益宣传等活动,需要在公共场 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者宣传品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以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绿地和河道护栏等公 共设施,以及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和学校周边等公共场 所张贴小广告; (二)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横幅、条幅或 者设置过街门帽; (三)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市政公用设施箱体、 管线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商业广告或者利用建 (构)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 第十六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的,其设置 方式、学体、色彩、风格可以多样化,但应当与建筑风格以 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符合城市专项规划 要求。 - 6 - 第四章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交通标线清晰、 醒目,便于通行。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保持路面畅通、 无阻碍。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前需要设置分界设施的, 应当选用通透、美观、安全的栅栏、绿禽篱、花坛、草坪等, 出现损毁、污迹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八条养护、维修和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和整洁、美观、安全的防围设施。 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以及路边公共场地上设置井(箱) 盖、雨算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 出现损坏、丢失、移位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需要维修、 更换的,由所有人负责;所有人不明的,由管理人负责;没 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人为多个的,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 交通标志、供电(通信)线杆、宣传栏、邮政箱(筒)、通 讯箱、变压器(箱)、垃圾箱(台)、候车亭(牌)、路名牌、 安全护栏和健身器械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保持安全、 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污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清 洗、修复、更换。 -7 -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和住宅楼、杆柱之间不得 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 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 时拆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 外型完好、整洁、标志齐全。 城市区域内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应当 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运输路 线干净、整洁、无遗撒。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 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 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科学施划配套的停车点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停放秩序管理和 运营调度工作措施,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的军辆,主动 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 文明用车,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地应当保持整洁,标志标线规范, 地面硬化铺装应当平整、完好,铺装出现破损的,其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 城市区域内的机动军和非机动军应当按照准许停放车 - 8 - 辆的地点和方向依次有序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 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 第五章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 集贸市场和便民市场,按照标准化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 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立早(夜) 币、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条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摆设摊 点。 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 时限、地点和范围内经营,按照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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