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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0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锁阳城遗址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 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锁阳城遗址保护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锁阳城遗址是指位于酒泉市瓜 州县境内的以锁阳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塔 尔寺遗址、古渠系和古垦区遗迹、锁阳城墓葬群等及其遗产 环境要素。 第三条在锁阳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 观游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锁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 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2-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锁阳城遗址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 市、瓜州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 要求,组织编制锁阳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 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后,经锁阳城 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 和利用工作,按照锁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建设考古遗址公园, 建设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对锁阳城遗址保 护实施监督管理。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锁阳城遗址保护、管 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 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3-相关工作。 第八条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涉及锁阳城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三)建立健全锁阳城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参与锁阳城遗址考古工作; (五)做好锁阳城遗址历史文化的收集、整理、保护和 宣传展示工作,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负责对锁阳城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 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七)制定锁阳城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八)依法查处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九)其他与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酒泉市人民政府、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锁阳 城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 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 集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十条锁阳城遗址保护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在制定涉及锁阳城遗址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以及-4-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论证。 第十一条锁阳城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 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 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锁阳城遗 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酒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锁阳 城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瓜州县锁阳城遗址文 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并提出监测评估报告, 定期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承担锁阳城遗址的 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与利用工作。 瓜州县人民政府对在锁阳城遗址保护和遗产价值研究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 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公众对破坏锁阳城遗址和周边环境行 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锁阳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 制止破坏锁阳城遗址的行为。 第十四条锁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 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5-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 水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锁阳城遗址本体的预 警监测和周围的地质监测、地质灾害评估,定期对防洪设施 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防治 自然灾害,确保遗址安全。 第十六条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锁阳 城遗址保护范围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设施和设备,按照 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遗 址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一)野炊、焚烧、随意倾倒丢弃垃圾; (二)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放牧、采挖药材及采集动植 物标本等行为; (三)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破坏古城墙;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 保护设施; (五)未经许可采集地表文物、勘查、测绘或者勘探; (六)采砂、采石、取土、钻井、开荒、建坟以及其他 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等锁阳城遗址防洪工程-6-设施; (八)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游客服务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 手续。 第十九条在锁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 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破 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 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建筑物的体量、高度、风格、色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 要求,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锁阳城遗址的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履行 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实 施前,实施单位应当向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交验相关批准文 件。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 政部门和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移 交由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 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需留作科研标本的,应当报甘肃-7-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专业录像、专业摄影或者举办 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事先征得锁阳城遗址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 措施,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瓜州县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 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出现危及文物和环境安全的情形,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酒泉市和瓜州县文物、文体广电和旅游等 部门,应当做好锁阳城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锁阳城 遗址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及保护利用成果的宣传,发布公 益广告,增强公众对锁阳城遗址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监管职责造成锁阳城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的;-8-(二)随意变更锁阳城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 域的; (三)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 工程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 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锁阳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瓜 州县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瓜 州县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二百-9-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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