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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0年1月9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 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 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上 应法,突出地方特色,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 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 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 法工作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 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 -2 - 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尚市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 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 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 发给代表。 第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 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 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 -3 - 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 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 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 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 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 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 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 议。 第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 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或者 代表团推选的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 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尚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 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 终止。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 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 4 - 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尚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也司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 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 议决定。 第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娄 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住会议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 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 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 以上联名,可以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 -5- 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尚 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 会议举行的七白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 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 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 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 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进一步审议。 - 6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 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 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 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一般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即可交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 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 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 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7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召开全 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 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 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 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 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 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 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 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 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 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 取人大代表、基层和群体代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专家 -8 - 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 性法规案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 《岳阳日报》、岳阳人大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尚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 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 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 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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