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JBS2-2023
1FuDingGardeniaHydrosol化妆品用原料栀子花提取物(福鼎栀子花
纯露)
2023-01-02实施 2023-01-01发布
福建省植物学会 发布ICS01.040.71 备案号:
A019T/FJBS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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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则编写,指导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也作为化妆品原料用户质量检测的依据。
本标准由福鼎市栀子协会与福建师范大学共同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植物学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鼎市栀子协会、福鼎市林业局、福鼎市农业农村局、福鼎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福建师范大学、福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福鼎市栀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
栀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鼎市花千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恒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鼎市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芸香(福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力钧本草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福州福师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福建大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山邦农业专业合
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传财、阙玉林、林时密、孔悦平、夏淑蓉、列健森、卢玉栋、黄
嘉莉、徐香妃、夏煜、卓新武、雷顺号、林正咚、潘键、蔡春风、阙忠熠、李法觉、梁飞礼、
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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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鼎栀子花纯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福鼎栀子花为原料,通过加水进行蒸馏或者用水蒸气直接进行蒸馏
而成的福鼎栀子花纯露产品。
2标准编制原则
①确保产品安全;
②标准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③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
④促进福鼎栀子花纯露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内容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13531.4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2015]第26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福鼎栀子花纯露产品所用原料,应选用福鼎产区的栀子花,若有其他辅料应符合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2015]第26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及国内有关规定的要求。
4.2卫生指标
微生物指标和有毒物质的相关要求见表1。
表1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 ≤10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ml)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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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耐热大肠菌群/ml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ml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铅/(mg/kg) ≤10
汞/(mg/kg) ≤1
砷/(mg/kg) ≤2
镉/(mg/kg) ≤5
4.3感官、理化指标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感官、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感官指标外观 单层或多层浅黄色液体
香气 符合福鼎栀子花特有香气
性状 气清香,无酸臭味
理化指标pH值 4.5~6.5(直测法)
相对密度(20℃)1.00±0.02
4.4刺激性试验
刺激性试验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目 指标
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无刺激性
4.5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偏差具体值:标注1kg获1L以下时,不超过3%;标注1kg或者1L以上时,
不超过1%。单瓶允许负偏差,整批货只能正偏差。
4.6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168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卫生指标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2015]第26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版)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2感观指标
5.2.1外观
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条件下,取适量试样对其进行目测观察和鼻嗅。
5.2.2香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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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将等量的试样和按照相关规则所规定试样(采用福鼎栀子花提取的纯露,阴凉处
保存一年之内的密封样品)分别放在相同的容器内,用宽0.5cm~1.0cm、长10cm~15cm
的吸水纸作为评香纸,分别蘸取适量试样和规定试样约1cm~2cm(两者应接近),用嗅
觉来鉴别。
5.3理化指标
5.3.1pH值
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直测法)。
5.3.2相对密度
按GB/T13531.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4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6.1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化妆品原料应对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进行检验的项目。
6.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化妆品原料对卫生指标中除常规检验项目以外的其他指标进行检验的项目。
6.3检验分类
6.3.1交收检验
(1)化妆品原料在出厂之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部门检验人员严格地按照本标准
中6.1和6.2的相关要求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2)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6.3.2型式检验
(1)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有系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
b)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6.4判定规则
(1)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
(2)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容许对该批次产品再次抽样复查。检验结果若有
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双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1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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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符合标准要求,即整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3)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该产品进行验收,
如有异议需在收到产品15天内向生产者提出;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
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仲裁单位进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进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销售包装的标志
应符合GB5296.3相关规定。产品外包装标志明显,应标明具体的标注内容,如:
产品名称、商标(如有)、保质期(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等方式
组合表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净含量、执行标准、包装规格、有效期、
使用方法以及根据产品特点所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7.2包装
(1)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
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产品装入适当的包装容器后应密封无泄
漏。
(2)应标明有品名、数量、厂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小心轻放”、“怕热”、
“防潮”等字样。
(3)每件包装量可根据用户的要求而定。
7.3运输
本产品属于非危险品,任何运输工具均可采用,在搬运装卸时应小心轻放,按包装
物图示标志堆放。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注意防火、防
热、防雨淋、防受潮,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与有毒有害或其它有污染的物品以及具有氧
化性的物质混装、混运。
7.4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应密封且储存在通风、清
洁、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里,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贮存时
应距地面、内墙适当距离,中间应留有通道。按产品包装物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
先进先出原则。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以及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
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8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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